隆林縣3.1命案嫌犯落網,房東因這個原因遭牽連被罰

2019年3月1日晚上,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鎮民權街發生一起故意傷害案。事後警方發佈通告緝拿嫌犯,獎金一度從1萬元升至5萬元。


隆林縣3.1命案嫌犯落網,房東因這個原因遭牽連被罰


2019年3月23日14時左右,外逃24天后嫌犯終於被抓捕歸案。


隆林縣3.1命案嫌犯落網,房東因這個原因遭牽連被罰


該起案件發生在房東羅某的出租屋內,犯罪嫌疑人趙某玉化名黃明承租,作案後趙某玉畏罪潛逃。多年來,羅某在犯罪嫌疑人趙某玉未出示任何證件也未簽訂租房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租給趙某玉。案發後,羅某無法提供承租人的身份信息,給公安機關偵破案件帶來了很大困難。隆林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啟動命案偵破機制,辦案民警兵分多路趕赴湖南、貴州等多地,幾經周折,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經過22天的日夜兼程,於3月23日將犯罪嫌疑人趙某玉抓獲,“3.1”命案成功告破。房主羅某因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違反巜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被公安機關處予治安罰款。

對公安機關的處罰結果,羅某表示沒有任何異議,羅某也認識到自己法律意識淡薄,並表示今後會提高法律意識。警方提示:按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的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不準把房屋出租給沒有合法身份證件的人來居住。要以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如果承租人是外地人口的,出租人要帶承租人到轄區派出所申辦居住證,在承租的過程中要簽訂好協議,把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以及他們家的人員同住的人員的信息一起要登記到公安派出所備案,希望廣大市民把自己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的時候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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