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信息公開告知《行政複議申請書》兩則

不服信息公開告知《行政複議申請書》兩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略)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1、確認被申請人於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關於“原……鄉政府收取贊助費的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律)或省市政府的相關文件”《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事項重新作出告知。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5年3月14日至2007年10月16日期間,按原……鄉政府要求,分8次共繳納92.5萬元,收款收據記載收款事由為“贊助費”。2019年1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自2005年3月14日至2007年10月16日期間,向原……鄉政府分八次繳納共計92.5萬元贊助費,鄉政府收取贊助費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或省市政府的相關文件。

2019年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作如下答覆:“

贊助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對他人從事某種事項進行經濟幫助,從法律性質上說屬於財產贈與,該種贈與與接受的法律原則均是民法自願原則,作為受贈與方有權同意接受贈與。”申請人要求公開收取“贊助費”所依據的法律法律或省市政府文件,被申請人應就相關信息“存在”或“不存在”作出告知,而不應就申請人繳納的款項性質作出告知和認定,告知內容“答非所問”,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大連市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之規定。

同時,中共中央、國務院早在1990年就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決定》,亂收費或變相亂收費早被明令禁止。對行政機關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收取“贊助費”必須“有法可依”。因此,申請人作為被迫繳納“贊助費”的自然人,有權申請公開原……鄉收取“贊助費”的依據。

政府信息告知亦是一種行政行為,告知內容應具備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沒有文書編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告知書的救濟渠道和時限,告知內容不合法。

綜上,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特向貴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貴機關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訴求。

此致

…………………………

申請人:

年 月 日

不服信息公開告知《行政複議申請書》兩則

行政複議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

1、確認被申請人於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關於“92.5萬元贊助費是否存入財政預算帳戶並提供原始收費憑證編號及複印件”《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事項重新作出告知。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5年3月14日至2007年10月16日期間,按原……鄉政府要求,分8次共繳納92.5萬元,收款收據記載收款事由為“贊助費”。2019年1月14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原……鄉政府收取上述費用是否存入財政預算賬戶並提供原始收費憑證編號及複印件。

2019年2月28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作如下答覆:“

目前查詢到您繳納的贊助費為499000元,其餘426000元有待你提供原始票據進一步核查。已查詢到的贊助費均已於收到當日轉入財政賬戶,原始記賬憑證編號屬於政府內容信息,不屬於本機關應主動公開的信息,且與您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無關,不屬於依申請應公開的信息,故本機關不予公開”。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告知書》內容違法,理由如下:

1、內部信息是政府機關內部或單位之間交流、研討等場合下產生的沒有約束力的信息,記賬憑證系行政機關財務部門行使職責過程中所製作的信息,具有對內對外約束力,具有固定性和可公示性,不屬於內部信息。

2、申請人系“贊助費”款項的實際支出人,與該信息有直接利害關係,基於自身維權利益需要,有權申請相關信息公開,被申請人以不符合“三需要”為由拒絕公開相關信息,系對“三需要”原則的錯誤理解和濫用,將“三需要”當作擋箭牌。

3、申請人已提供426000元“贊助費”的相關原始收據,被申請人對票據對應的財務入賬信息是否存在應作準確表述,不需要進一步核查,告知書內容系拒絕公開的行為。

同時,政府信息告知亦是一種行政行為,告知內容應具備法定形式要件。被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沒有文書編號,沒有告知申請人不服告知書的救濟渠道和時限,告知內容不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的告知書,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大連市大連市關於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規定》之相關規定。為此,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特向貴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請貴機關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訴求。

此致

………………………………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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