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成功解除合同詐騙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審

作者按:本案當事人王某,因被他惡意舉報為合同詐騙,被刑拘上網。經吳專生律師與其深入溝通,瞭解案件和相關證據,代為起草了申請材料。經長期努力,王某被刑事拘留後,變更為取保候審,目前取保候審亦被解除。下步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究對方當事人誣告陷害責任。

本人王某,現就我與寧某有關經糾紛,作如下情況說明。

一、本人與寧某存在長期生意合作關係

2011年8月,經朋友介紹,我與寧某合作經營菸酒生意,在寧波代理銷售 金牌酒。2013年下半年,因安陽某品牌酒代理空白區域,經與寧某商量,我們一致同意以寧某名義申報代理,雙方共同出資,由寧某出面負責經營。後,我與寧某各出資5萬元(共10萬元作為代理押金)。

取得代理資格後,因市場銷路不佳,而酒廠下達的任務重,我和寧某商量後,多次將酒發往浙江銷售(本人在浙江有商貿公司)。雙方合作一直很順利。

後因本人在寧波的公司經營不善和廠家承諾遲遲不兌現等原因,導致本人生意出現嚴重虧損。2014年8月份,我與寧某對賬,我欠寧某12萬元貨款。為將生意重新做起來,本人於2014年9月向寧某出具了借條,除貨款外,本人另行向寧某借款18萬元,共出具了30萬元的借條,借條約定月息3分。後本人嚴格按照借條約定,每月支付利息。2015年7月30日,本人支付寧某借款本金3萬元。2015年8份開始,因我無力支付高額利息,遂與寧某的關係越來越差。2015年10月,因無後續資金投入週轉,而市場逐漸起色,我與寧某商量將自己的5萬押金作為本金歸還寧某。之後代理店由寧某一人經營,本人退出,寧某表示同意。

另外,從整個合作情況看,借款發生後至2015年7月間,本人與寧某繼續存在經濟往來。寧某和其父親多次送貨至本人浙江處的公司。合作過程中, 6件酒因違反公司規定,被酒廠查處,所查處的酒為合作的批號。其中潛山查處有十件,某品牌酒被通報,上面亦有批號,證明本人與寧某存在合作經營關係。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

1、2011年至20115年,寧某母親和寧某老婆銀行卡流水800萬左右,其中包括借款發生後2014年9月至2015年7月有流水,數額較大。

2、借條,出具借條並按約定付利息至2015年6月份。

3、寧某父子來浙江送貨到浙江商戶的住宿證明,有關浙江商戶的證言。

4、還款情況。2015年7月,我多方籌集了三萬元,歸還給寧某。2015年7月再向寧某借生活費1000元。

5、通話記錄。2015年12月、2016年2月、2016年4月,我一直與寧某通話記錄。

二、本人與寧某僅為經濟糾紛,本人也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等刑事犯罪

本人借款後,發生以下事實:

1、是本人出具了借款,並按約支付了利息。自2014年8月出具借條後,本人一直按約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

2、是本人償還本金3萬元。2015年7月,本人籌集了3萬元資金償還了寧某。

3、寧某在借款發生後繼續借款給本人。2015年7月,因本人當時沒有現金,向寧某借了1000元,寧某也及時予以了支持。

4、是不能按時償還借款後,本人一直保持通訊通暢,不存在逃避債務行為。本人微信與寧某繫好友關係,但寧某擅自刪除本人。本人qq本人一直是保持暢通,並且寧某父子數次來安徽我處,但不存在逃避債務問題,更不存在為騙取錢財而更換號碼。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已交給寧某,不存在詐騙故意。

5、至於有兩身份證號碼問題。因出生日期身份證登記19700805實際為19700809後來通過公安機關正式程序變更。除糾正出生日期外地址照片等均沒有變動,戶籍地派出所有原始申請變更資料。2014年2月通過當地公安機關領取新身份證,因為2011年為相互瞭解已給過寧某身份證複印件,他持有身份證複印件為老身份證複印件。本人主觀上並沒有故意隱瞞身份之目的,寫身份證號並沒有刻意留意哪個號碼,而且老身份證號仍然能查出本人信息。

綜上,本人與寧某系經濟糾紛。懇請依法撤銷對本人的刑事立案及刑拘上網行為。(因案件要求,所有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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