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何差別?

“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有何差別?

你有沒有聽過“被告”、“被告人”、“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這些詞?雖然有的詞只有一字之差,但所屬的法律範疇卻不同。在適用範圍上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必須嚴格區分。

以下幾組比較容易被混淆的法律術語,你分得清幾個?

1.被告與被告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訴機關指控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稱作“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稱作“被告”(與原告相對應)。

案件性質不同,當事人的稱謂也就不同,這是不可混淆的。被告人不僅可以是自然人,還可以是法人。

2.拘役、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刑事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懲罰性,依法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適用於刑事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其目的是懲罰和教育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依法由公安機關決定並執行,適用於有一般違法行為的人。

通常行政拘留的期限是十日內,不超過十五日;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拘役不屬於行政處罰,而屬於刑事處罰,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類型。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3.違法和犯罪

違法等於犯罪嗎?答案是否定的。

我們常說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是廣義的法。

而“犯罪”是指違反刑法規定,造成了社會危害,從而應受到刑事處罰。所以“犯罪”肯定是違法,但“違法”並不一定是犯罪。

4.“起訴”與“上訴”

起訴:是指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即請求法院通過審判,使被告承擔某種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起訴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還須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範圍。

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5.“法人”與“法定代表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指特定的社會組織,如作為企業法人的公司,稱呼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為法人是錯誤的。

法定代表人是能夠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稱法人代表,在公司中通常是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一職。

因此,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有的被稱作法人是錯誤的,應稱其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6.罰金和罰款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人或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

罰款分為兩種:一種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責令妨害訴訟的人或單位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強制措施(簡稱司法罰款);另一種是行政機關決定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或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方式(簡稱行政罰款)。

罰金和罰款都是有關國家機關責令特定人員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但是,罰款屬於行政處罰,一般由行政執法機關決定,適用於違反行政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分子;而罰金則屬於刑事處罰,一般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罰金主要適用於貪利型刑事犯罪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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