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出現這九種情形,才可能依法依規保障中小學教師法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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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杜絕出現以下九種情形,才可能依法依規保障中小學教師法定待遇,才可能真正實現中小學教師工資不低於或高於當地公務員工資,否則,一切都是空談。

1.陰陽兩份工資表

大約15年前,就親眼見證過兩份工資表。有關負責人找我簽字,表上的每位教師都是1500以上,而那時實際發給每位老師的不到1000元。這就是陰陽兩份工資表。後來,通過很多渠道反饋來的信息,在全國各地採用陰陽工資表的地方有一些。“陽工資表”是上交上級財政、應付上級督查的,應該是按國家政策和調資要求造表;“陰工資表”是實際發給每位教師的。在兩份工資表的掩藏下,教師們的工資奶酪被偷走一大截,於是在外人看來,教師的工資很高,實際上卻被大打折扣,少則也被減三分之一。

杜絕出現這九種情形,才可能依法依規保障中小學教師法定待遇

2.年度考核獎等把教師排除在外

教師法中明確規定,教師工資不能低於或高於公務員。應該說什麼年度目標考核獎、五獎等也歸於工資之列。但有的地方政府在向公務員發放這些獎項時,人為將教師群體劃開,理由是這不屬於工資,是獎勵,或者是教師群體太龐大,財政困難沒錢發。其實,這些都不是理由,是一種唐塞。教師法中所指的“工資”是一種泛指,包括工資獎金等,立法的初衷就是保證教師的待遇,如果進狹隘地指上卡的工資,教師法中的這個條款就毫無意義。

公務員年度目標考核獎等發幾萬而老師卻不發,則相當於公務員的工資待遇是教師的兩倍。以教師群體大、財政困難為由不發教師,是一種公務員集體腐敗。在自籌財政資金一定的情況下,如果不發教師群體,則每位公務員可以多發幾萬;若發教師群體,則人均數額被大大拉低。這就是濫用公權為了一個較小群體的利益侵犯另一個龐大群體的利益,這是隱形腐敗,是濫權。

3.常年拖欠教師工資

一些地方,由於歷史原因,拖欠很多教師的工資,有的甚至是20年前的,每人都有好幾萬。這些被拖欠的工資不及時兌現,在物價飛漲的形勢下,後來即使兌現了,也因大大縮水而降低。

4.教齡津貼30年不漲

30年來,3元、5元、7元和10元的教齡津貼一直不漲。其不漲的根源,有人是這樣來分析的:享受教齡津貼,呼籲漲的全國廣大一線教師手中無權;手中有權利決定漲的,但因為其不在教學一線,即使提高教齡津貼了自己也不能享受,於是沒有傾聽呼聲、採納建議的積極性——但願這種想法不是小人度君子之腹。30年前的3、5、7和10元,根據物價上漲指數,現在應該是300元、500元、700元和1000元。假如這個津貼能合理上漲,教師的工資自然會提升一截。

5.各種手法剋扣績效工資

至從2009年實行績效工資以來就飽受詬病,一線教師呼籲取消或重新制度分配方案。即使在學校滿工作量,且教學業績突出的一線教師也很難拿回自己的本分,更有甚者,把教師績效工資拿做學校的辦公經費。這就是以績效工資名義降低了教師的待遇。比較理想的做法是,只要教師完成相應學期任務且考核合格,就應發放屬於個人的全部績效;對於教師中優秀者可以另設獎金獎勵。

6.違規扣除養老金、公積金

經過相關縣市反饋來的消息,有地方政府在2014年以前一直扣取教師的養老金和公積金等。而國家全面推行養老並軌是以2014年為界,以前年限視同繳費,不須從教師個人工資中扣除。所以,通過違規扣除養老金降低了教師的工資。

7.節假日和春節正常補助不發

中紀委的“八項規定”“反四風”是針對黨員幹部的,但有的地方或學校以此為由,取消了不是黨員、不是幹部的一般教師的正常的、合理合法的春節、元旦等福利補助。

8.各種強迫捐款或其他剋扣

有地方和學校每年都有各種名目的捐款,名為自願,實為直接在教師工資中扣除,少則50、100元,多則幾百上千。

9.卡住職稱晉升通道

通過晉升職稱來實現漲點工資的願望,也是很多教師追求的。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對職稱指標控制很嚴,每年都是寥寥幾個,有的還評聘分離,即使你被評上了,沒有崗位,你也不能漲工資。這樣導致絕大部分一線教師通過晉升職稱漲工資的願望成為泡影。

除以上九種偷取教師工資奶酪後,使教師工資福利不高的情況外,還存在學校上撥教育經費教師沒見一分,教師正常的教育教學開支也得自己掏腰包,教師的生活福利和住宿福利被忽略,增加教師的個人開支。

杜絕出現以上九種情形,政府依法依規,教師依法監督政府保障自己的待遇,教師的工資就絕不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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