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夥仿售發令槍獲刑11年半 不服上訴:槍管為實心

(原標題:被羈押581天后,仿售發令槍的26歲殘疾小夥一審獲刑11年6個月,不服上訴)

被羈押581天后,26歲的殘疾小夥馬歡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3年前,他靠模仿製造發令槍維持生計。該款發令槍槍管為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彈丸。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一份編號為(2018)閩0302刑初95號顯示,馬歡明知同案人將其生產出售的槍支散件用於改裝為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仍大量生產,數量達到342個,折算為11套成套槍支散件,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馬歡不服,遂提起上訴。在《刑事上訴狀》中,馬歡稱,其製造的發令槍,槍管是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彈丸。

3月23日,城廂區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該案一審已宣判,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紅星新聞從馬歡的辯護律師處獲悉,《刑事上訴狀》已寄出。

殘疾小夥仿製發令槍

“槍管是實心的”

馬歡今年26歲,山東平邑人,16歲時輟學務工。

2012年7月26日,在山東臨沂某板材廠打工時,馬歡不慎被剪板機切掉左手四個手指。臨沂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一份編號為臨勞鑑(2013)136號《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顯示,馬歡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7級(1級最高),無生活自理障礙。

馬歡的姐姐馬靜(化名)告訴紅星新聞,左手殘疾後,馬歡一邊養病,一邊與同學合夥賣洗化用品。一天,馬歡看到有人在網上賣發令槍,覺得挺好看,就買了一支。把玩數日後,他決定仿製發令槍,賺點小錢。

2016年,馬歡成功了。

馬歡的辯護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該款發令槍槍管和槍身為一體,材質為生鋁鑄造,槍管為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彈丸。其中,槍身、轉輪、扳機、擊錘均為模具鑄造,此發令槍只能聽響作為兒童玩具使用,其鑄鋁材質決定其不易於改裝。

據馬靜描述,該款發令槍韌性較差,“薄的地方可以用手掰斷。”

律師稱,馬歡設計的發令槍槍管和槍身一體,材質為生鋁,槍管為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彈丸。

涉槍案被捕

判決:明知他人改裝,仍大量生產

馬歡仿製的發令槍開始在微信朋友圈售賣。

馬靜回憶,馬歡最早賣發令槍的時間約在2016年六、七月,“一開始太粗糙了,需要調試,有很多零件是廢品,很難組合在一起。賣的時候都是公開賣,沒藏著掖著。”

一天,一個微信名為“飛鷹戶外”的人添加馬歡,要購買發令槍。

馬歡原本以為這是一次普通的交易,不料,在幾個月後,他因此捲入一起涉槍刑案——在這起案件中,有檢材被鑑定為槍支,“飛鷹戶外”是涉案人員之一。馬靜稱,“有人說,這支槍是由我弟弟的發令槍改造而來,所以警察才追到了源頭,但其實不是,他們買賣那支槍時,我弟弟的發令槍還沒仿製成功。”

無論如何,馬歡已捲入其中。

小伙仿售发令枪获刑11年半 不服上诉:枪管为实心

馬歡因犯非法制造槍支罪,一審被判11年6個月

城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文書顯示,馬歡明知他人將其生產出售的槍支散件用於改裝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制式槍支,仍大量生產。

2017年8月2日晚8時,在山東臨沂某火鍋店內,馬歡被抓獲。同時,在其加工作坊內,警方搜獲2支完整轉輪發令槍、92個轉輪、135個擊錘、115個扳機、1315個其他零件,還有部分物品。

最終,這些配件中有342個被鑑定為槍支散件。據相關規定,非成套槍支散件以每三十件為一成套槍支散件計,共計為11套成套槍支散件。

9天后,馬歡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刑拘。2017年9月15日被逮捕。

小伙仿售发令枪获刑11年半 不服上诉:枪管为实心

一審判決書顯示,涉案“發令槍”為實心管

一審被判11年6個月

被告:對首次鑑定結果提出質疑

2019年3月13日,被羈押581天后,該案一審宣判:馬歡犯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3月24日,城廂區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該案一審已宣判,當事人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紅星新聞從馬歡辯護律師及家屬處獲悉,馬歡已提起上訴,請求判其無罪。

在《刑事上訴狀》中,馬歡稱,其並不明知自己生產的發令槍散件可以改裝為槍支,且客觀上他所生產的轉輪、擊錘、扳機與任何槍支不能實現匹配和互換;其所造發令槍槍管系實心,不能發射任何彈丸;同一送檢人、同一檢材、同一鑑定機構,兩次鑑定,結果各異。

紅星新聞注意到,2017年9月8日,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文書顯示,將從馬歡處扣押的各10個彈輪、扳機、擊錘,與涉案的自制轉輪槍支相應配件互換,槍支可正常擊發。最後,這些配件均被鑑定為槍支散件。

但2017年10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委託不予受理通知書》顯示,警方將馬歡持有的疑似槍支的整槍及握把、槍身扣件、槍身、彈簧等配件送檢,因不具備鑑定條件,未予受理。

對此,城廂區人民法院曾在一審判決文書中給出解釋。其中稱,兩次送檢的並非同一批檢材。

但馬歡的姐姐馬靜認為,第二次送檢中包含了馬歡仿製的發令槍整槍及其他配件。

在判決書中,城廂區人民法院稱,馬歡明知生產組裝的轉輪發令槍並不符合發令器的生產標準,且其明知其生產的產品用於改裝成槍支,所以其將槍支散件組裝在轉輪發令槍中以發令器或玩具的名義寄售,以逃避法律監管及追究,“雖然轉輪發令器成品及半成品因條件所限無法鑑定而無法直接認定為槍支,但不影響零部件系槍支散件的認定。”

馬歡辯護律師及馬歡的親屬均對首次鑑定結果提出質疑,他們認為,馬歡所產配件與已被認定為槍支的檢材的配件無法完成互換,哪怕完成,也不能正常擊發。

因此,庭審時,辯護律師曾代馬歡申請當庭比對物證,但遭到拒絕。

城廂區人民法院在判決文書中解釋,相關鑑定報告鑑定程序不違法,鑑定過程及檢材的測量數據在鑑定文書中均有載明,法律並無規定鑑定人必須當庭重現鑑定過程,法庭也不具備槍支實驗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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