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遊戲之名進行賭博構成何罪

【案情描述】

王某,男,1968年出生。

2017年9月10日,王某租賃了某房屋後併購置了用於賭博的遊戲機,僱傭員工為其看場子、維修遊戲機和對遊戲機上分,一切準備完畢,王某便開始在其租賃的房屋內經營專門供他人進行賭博的電玩遊戲室。11月25日11時45分許,某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對該電玩遊戲室進行檢查,當場查獲“龍虎機”10臺,賭資3000元以及利用遊戲機進行賭博的人員6人,服務人員3人。經某公安局電子遊戲設施設備鑑定領導小組鑑定:被查獲的龍虎機為賭博遊戲機。

2017年11月29日王某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押於某看守所。

【結果】

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王某以營利為目的,租賃房屋併購置用於賭博的遊戲機,開設專門場所供他人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王某自願認罪、涉案金額小、有坦白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從寬處理。

【法條適用】

《中華人民共合國刑法》

第303條第2款【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67條第3款【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52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53條【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條72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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