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认定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股东未将出资存入拟设立的公司的公账,而是由股东代公司直接支付了竞买保证金等款项,属于出资程序瑕疵。但不能因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足额完成出资义务的事实。

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金流转不合规的情况,为了避免未来发生潜在的纠纷,建议:

1、公司设立前,股东如代公司支付保证金等款项,应首先明确该笔资金的性质属于出资还是借款。如果说这笔款项性质属于出资,则应将资金转至公司账户完成出资,再从公司账户付出。但现实中很多情况是直接大股东就把款项给直接支付了,而没有走账这一过程,这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有出入,这属于出资瑕疵,但过程瑕疵不等于无效,但会引起潜在的诉讼,建议能合规尽量合规。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2、对于股东是否完成出资的问题,最高法采取的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已有判决来看,最高法不会因为出资程序瑕疵而否认股东实际已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情形。虽然目前公司法及公司登记条例均变更为认缴制,不要求公司必须强制验资。但是,如果实际情况是公司要完成一件比较重大的投资,或者跟别人设立公司,涉及金额比较大,建议出资后及时办理验资,这样子倘若潜在纠纷发生,将会有更充分的证据予以应对风险。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关联:《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3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了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稿,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依照本法第1款或者第2款提起诉讼的原高,请求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足额缴纳的董事、高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最高法院:如何认定股东完成出资义务?

关联案件:

最高法:葛章春、宋迎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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