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是否適用不動產“房地一體登記”原則?


“房改房”是否適用不動產“房地一體登記”原則?


基本案情:

案涉房屋系1999年集資所建,2009年辦理了房改手續並領取了房屋產權證。由於歷史原因,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一直處於分離狀態,房屋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土地使用權歸被告公司所有(系2001年改制後設立的企業),2015年3月1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施行後,不動產登記需進行“房地一體登記”,但被告公司拒不配合,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配合原告辦理案涉房屋的不動產產權登記。

裁判結果: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享有所有權的案涉房屋通過房改政策已領取產權證,不能因產權證備註為“房改優惠出售”而限制原告的權利。原告要求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對其權利的進一步完善,應予支持。對於被告抗辯的案涉房屋所佔用的土地為其有償取得,可另行主張權利。據此,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後,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通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貫徹“房地一體登記”原則,但因歷史遺留問題,為司法實踐帶來了諸多困擾。本案的判決確立了其中一個規則,即“房改房”同樣適用不動產“房地一體登記”原則,這與國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相一致,也更符合“房地一體”的物權基本原則。但需要指出的是,案涉房屋是按照成本價購買的,並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對價,該房屋無論是上市交易或是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都應當在實現後向被告支付相應的土地收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