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空法考之刑法1

1.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刑法典(狭义的刑法,包括十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我国没有)。

2.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要求:

(1)成文的罪刑法定: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允许通过适用习惯法定罪。

(2)严格的罪刑法定:绝对禁止适用类推,但是不禁止扩大解释,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通过类推或者类推解释以犯罪论处。

(3)事先的罪刑法定: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对于行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行为后颁行的新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明确的罪刑法定: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绝对确定的,既不允许存在绝对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许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是保障人民自由的要求,是保护法益和保障自由的要求,是刑法本身的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包括平等地保护法益,平等地认定犯罪,平等地裁量刑罚,平等地执行刑罚。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要求是:(1)刑罚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2)与犯罪情节相适应,(3)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可以这样表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是实现刑罚正义和刑罚个别化的统一。

空空法考之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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