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关于“立功”的那些事?

常识 | 关于“立功”的那些事?

立功

《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就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98年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视为立功: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同案犯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犯罪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最后是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认定为是立功。

1、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认定立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是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或者犯罪前、犯罪中已知的同案犯的联系方法、隐秘地点等信息,必须是犯罪前、犯罪中已掌握的同案犯的联系方法、隐秘地点这些之外的信息。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前、犯罪中行为人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法以及地点,都属于如实供述的内容。因为犯罪前、犯罪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法、地点是共同犯罪预谋的范畴,共同犯罪正是基于这些预谋过程强化了犯罪意图,造成了比个人犯罪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些犯罪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不能作为立功的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有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比如,一是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的方法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定到指定地点;二是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三是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述条件只需要具备其中一项就可以认定为立功。

2、行为人因犯罪后控告他人曾经对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最终查证属实,能不能认定为立功?

对这种情形不认定为立功。如果将被害人控告犯罪分子的行为认定为立功,有违公平原则,我们认为立功情形的设置应当体现机会公平原则。被告人到案后总体上应当依据通常能力、信息等后天条件,构成立功的机会不能过于悬殊,否则会在犯罪分子之间造成立功机会上的明显不均。被害人到案之后再检举他人对自己进行犯罪,他的立功机会就会比普通人大很多,所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立功。

3、投案后、立案前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能不能认定为立功?

这就涉及到司法解释里规定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其中的“犯罪分子”、和“到案后”该如何理解的问题。

我们不能对这里的犯罪分子进行形式上的解释,也就是说不能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必须要经过立案这一刑事诉讼必经的程序,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即使没有立案之前,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行为人,从实质上来讲,行为人就是犯罪分子,应当认定为这里的立功。从立功的立法目的来讲,是鼓励行为人节约司法资源,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因此,这里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实质上的解释。

4、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的,能不能认定为立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立功,理由是行为人规劝并不符合规定的立功情形,不属于刑法里的立功,可以视为有悔改表现,酌定从轻处罚。另外一种意认为是立功,理由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起到或者超过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所达到的社会效果,符合立功制度的立法本意。我赞同第二种观点,主动规劝并带领同案犯投案,要比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分子,所节约的司法资源更大,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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