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777)湖北漢川:3被告強迫交易搬運購買建材被判刑

1月28日,經湖北省漢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與他人交易搬運購買裝修建材的被告人毛某、張某、駱某,被該市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30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間,被告人毛某、張某、駱某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脅手段阻撓他人搬運黃沙、水泥、瓷磚、板材等裝修建材,並強迫與他人交易搬運、購買建材。一次,被告人在城區某單元樓下發現龔某正準備自己搬運黃沙、水泥、瓷磚到自家樓房,遂上前阻止,以龔某不是購買被告人出售的黃沙以及必須由被告人等人搬運為由,不許其卸貨。隨後,被告人等人強行幫龔某搬運,另高價出售一車黃沙給龔某。龔某為使自己的裝修施工順利進行而被迫接受,共支付人民幣2600元。該款由被告人等12人均分。還有一次,被告人毛某、張某、駱某等人看到城區一門店處有人搬運黃沙,立即上前阻止,稱該小區只能購買由被告人出售的黃沙才能開工裝修。為了讓施工順利進行,門店裝飾工程承包人被迫無償向被告人等人支付800元。該款由被告人等12人均分。2018年9月8日,毛某、張某、駱某等人再次實施強迫交易行為時被接警民警當場查獲。

漢川檢察院審查該案後認為,毛某、張某、駱某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購買商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罰》第二百二十六條,且毛某、張某、駱某均起帶頭作用,為主犯,應當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責任,遂將該案起訴至漢川市人民法院。2019年1月28日,法院以被告人毛某、張某、駱某犯強迫交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據悉,3名被告人在案發後共同退出了違法所得3640元,並分別繳納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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