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女离奇藏尸纸盒,被定罪的凶手至今真假难辨!

整个事件的被告是欧阳炳强,被害者是年仅16岁的少女卞玉英

1974年12月16日下午五时半:卞玉英离家外出。同日下午六时半,受害者借用安美雪糕公司电话致电女同学陈彬彬,相约在跑马地电车总站见面,但陈到达时,却不见死者踪迹


纸盒藏尸 | 16岁少女离奇藏尸纸盒,被定罪的凶手至今真假难辨!



12月17日清晨7时许,一间兽医诊所的职员发现门外行人路旁放著一个纸盒,内藏死者赤裸的尸体,经证实被害者正是卞玉英,随后警方对此案件展开调查

被害者被陈尸在一个日立牌S67B型的电视机纸箱内,双乳头被割掉,耻毛被烧焦,处女膜仍完整

警方从电视机纸箱入手,经化验证实该纸箱与代理商所售者相同。而因为受害者死前借过电话致电好友,所以警方仔细盘查了安美饮品公司工厂,此间检获的电线、烧焊器成为破获此案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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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小组为了追查烧焊器的来源,在跑马地地区内,查问了在电器行工作的750人。又找出50款不同汽车,尝试将纸箱放入车尾箱内

1975年1月3日,警方到安美饮品公司搜查,当时被告显得有点慌张,颈部神经不断跳动,随即又表现得很镇定,没有反对警方的搜查。但是后期欧阳炳强辩称是因为前一天晚上喝了酒才会表现出紧张情绪

警方传召两名机械技师及科学鉴证专家到场,在一个小房内搜获红色胶电线、一批纸箱、两份报纸及一批衣物

警方往柴湾被告住所,将他带返警署问话,数天后将他释放。随后又在其住所检走23件被告的衣物,同时查出当天欧阳炳强当值,持有公司大闸门钥匙。警方正式抓捕欧阳炳强

在警察总部内,被告对着卞相片表示不认识对方,未见过她来借电话,也未见过安美内有该纸箱。案发当日,更未闻异声。17日上午他像往常一样返工,晚上返安美,不知发生谋杀案。晚上回家从妻子口中得知发生该案,其妻还笑说谋杀案是他做的。他说:“我做,便犀利了。”同时被告表示喜欢看占士邦片、恐怖片及有关新奇武器的电影

因为此案件无一目击者,所以审理过程全依靠科学鉴定,审理过程复杂精细▼

调查第1~6天详细过程

第一天

被告:白shirt衫结领呔,头发整齐,神色镇定,不时与庭上腹大便便的妻子对视

检察官:本案将依赖许多环境证据,假如证据综合起来没有疑问,就判罪名成立

引述3个比喻:丝袜、光线、拼图

陪审团:5男2女

检察官引导陪审团:此案依赖许多环境证据,若综合证据后没有合理怀疑,便可判被告有罪。任何案件都不能100%肯定

本案控方证人共15名,呈堂证物多达200多件,大部分为男女毛冷外套衫裤、内衣裤,摆满庭内3张12呎X 3呎的长台。其中一个最特别的证物是一个特制的塑胶模特儿,卷曲放在一个装电视机的纸盒内

其他证物:

烧焊器、士巴拿、电线、铁锯、账册;另外有二三十个白色小盒,装着头发、烧焦的耻毛、衣物纤维。这些证物亦被拍下彩色图片呈堂,是科学鉴证中的环境证物,用作间接证明一个犯罪者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所触犯的刑事罪

验尸报告发现:

- 死者被人用右臂箍颈勒毙

- 死亡时间:1974年12月16日下午六时至凌晨

- 死者仍是处女

- 死者双乳头被割掉

- 死者耻毛被灼过(被烧焊器烧过)

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尸体上有若干衣物纤维,指甲上亦有,与被告家中的衣物纤维一样

- 死者头发上有电线胶,在安美内亦发现有此物证

- 工场内有女死者的纤维毛发 -死者手肘上有一张印有两个中文字「未焊」的纸屑

第二天

示范搬尸:女警扮死尸蜷伏在纸箱内,贝亚示范搬尸的方法。其后,主审法官及陪审团到跑马地现场,再实地示范,整个过程约二十分钟,吸引不少途人。

环境证供证实:纸盒可从大闸或细闸穿过,拖出门外

卞玉英弟(最后一个见过死者)供词:

- 卞当日下午在家中煮饭,下午4时接了一个电话,谈了两三分钟,七八分钟后再接听一个电话,又谈了三分钟

- 卞5时出门口到铜锣湾返夜校,比平日早了个半个小时

- 卞临行前表示先往新闻大厦帮哥哥登广告

警方证实藏尸纸箱曾放在工场内,另证实女死者背后、左脚、左臂上的纤维与被告西装上的纤维相同

第四天

法医官示范死者被杀死的经过:

- 死者是窒息致死

- 最初估计卞是下午9时至12时死亡。后来发现她被勒毙后,将死亡时间提早至6时至12时,因为被勒死后,体温会较高(人死后体温每小时下降1.5度)

- 从细胞反应推断,死者是死后才遭灼耻毛及割乳头,死者耻毛不是被火烧,因有明显的分界,显然是被烫热的物体灼过

- 死者仍是处女

- 据血细胞沉淀情况,证实死者是死后一至两小时内被搬进箱内

- 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死者於死前三小时曾进食(一般人进食后4小时,食物才会排出胃外)

第五天

科学鉴证部分:

- 死者手上有张写著「未焊」的纸屑,工场内有张写著「修妥」的纸屑,外型吻合

- 死者的灼焦耻毛灰内,找出绿铜线

地毯式搜寻证物:用吸尘机吸现场细微证物过程。法官叫现场人士不要深呼吸,以免吹走证物

第六天

两名少女上庭作供,证实被告於73年夏天曾在小轮上烧她们的裙子

被告辩护:

- 没有烧裙,认为做这种事的人行为卑鄙,他经常从筲箕湾过观塘,从未留意到有人与他相貌相似

- 纤维的相同事出巧合

- 本案甚多巧合,共有13项

- 当晚他因参与同事宴会,所以穿上该西装,但他先把西装挂回家中。他认为那些纤维可能是宴会上与人握手时得到的,亦可能有人与他穿相同的方服,纤维不一定来自他的西装

- 警方见到他神色慌张,其实是因当晚他喝了一些酒

辩方律师:

- 警方集中跟踪被告,对被告不公平

- 陈彬彬收到死者电话时,听到她背后人声嘈杂,很可能是在茶楼打来的。死者由筲箕湾到跑马地,需要一小时,途中吃过东西,又登过广告…

- 控方为顶证被告有罪,才将死亡时间故意说早一点

最终靠科学鉴定定罪欧阳炳强,其妻子多次为丈夫寻找大律师汤家骅上诉,希望获得脱罪的机会,官司打到了伦敦枢密院,但最后仍不成功。被告最终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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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狱中,欧阳炳强一直努力读书,近十多年来每年均参加公开考试,获得不少合格证书,成为狱中的模范囚犯,他更多次申请假释,但因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委员认为他没有悔意而未获批准。据悉1997年他承认杀人,并表示有悔意,委员会经数年观察才批准他假释的申请

1977年2月9日因为在狱中表现极为优秀被特赦,改为终身监禁。最后于2002年9月11日获得假释,记者问欧阳柄强当年是否杀人,欧阳柄强说案子已经划上句号,有生之年不愿再提起……并改名换姓,重投新生活

虽然已经结案,但是关于欧阳炳强是否是真的凶手,仍然存在争议。据说当时警察为了破案还在半夜打电话去他家冒充死者亡灵,结果他居然一点反应也没有。然后就是他到也不承认杀了人。当年在认罪书上签字的时候他还说:“我虽然签了字,但是不代表是我做的。”

直至今天此案还存在以下疑点

1.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留下的;

2.案发地点找不到死者卞玉英的指纹;

3.警方也一直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4.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衣服的纤维吻合

关于此案复杂就复杂在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所有的证据都是经过科学鉴定对证,至于欧阳炳强是不是有冤可能也真的只会随时间淡忘,除非忽然有一天真正的凶手浮现...只是那个时候似乎又晚了很久,因为必定又有新案件发生



此案的烧脑程度丝毫不亚于南大案件,你们有想过如果罪犯真的不是欧阳炳强,那么那个幕后黑手该是个多可怕的人,可以把整件事情做得如此周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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