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涉稅風險

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的涉稅風險

1、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第一條: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利潤分配,併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2、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因此,公司賬上長期掛“其他應收款——股東”其未歸還的資金視同企業無償給股東無償提供貸款服務,應按照6%依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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