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強制委託監理了,還會強制監理招標嗎?

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布關於修改《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決定,刪去《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第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按照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工程已委託監理”,即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不再將監理合同作為前置條件,引發了“監理”何去何從的大討論。如果不強制委託監理了,還會強制監理招標嗎?

如果僅僅從本次住建部的動作來看,應該不是要取消強制監理的意思,比比招標採購網招招覺得,簡化施工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是由於今年:

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在市場監管領域推進管理方式改革和創新,決定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規的審批事項。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對於保留的審批事項,要減少審批前置條件,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規定的施工許可證申領條件並不包括此事項。

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建設資金到位證明等一系列證明材料都不再作為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前置條件,這不代表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可以不用提交了,也不代表可以不用委託監理了,不宜做過度解讀。

至於未來強制監理會不會取消,比比招標網招招認為不無可能。

我國《建築法》規定“國家推行建築工程監理制度”,並由國務院規定“實施強制監理的建築工程的範圍”。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如果不強制委託監理了,還會強制監理招標嗎?

如果不強制委託監理了, 還會強制監理招標嗎?

但近幾年,強制監理的範圍出現了一些變化:

2018年03月上海發佈“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辦理環節營商環境的通知”,提出:改革工程監理機制。在本市社會投資的“小型項目”和“工業項目”中,不再強制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策選擇監理或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其它管理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單位實行自管模式。鼓勵有條件的建設項目試行建築師團隊對施工質量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新型管理模式。

2018年04月北京市發佈“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工程監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對於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公用事業工程(不含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建設規模5萬平方米以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工程,無國有投資成分且不使用銀行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單位有類似項目管理經驗和技術人員,能夠保證獨立承擔工程安全質量責任的,可以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實行自我管理模式。

鼓勵建設單位選擇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等創新管理模式。

一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先後放開強制監理的範圍,另一方面國家大力縮減了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很多社會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都不再需要招標了,監理行業會步招投標行業的後塵嗎?比比招標採購網招招認為,只要本屆政府的“放管服”能繼續深化下去,就會漸行漸近了。

回到文初的問題,既然部分項目不再強制監理了,那取消的強制監理項目自然就無需招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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