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資金免徵增值稅探討

農曆臘月二八,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了數個春節大禮包,其中,《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第三條引起了大夥的議論: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資金不適用統借統還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相關要求,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無償借貸資金金和統借統有本質區別

1.利息無償: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有一點是明確的,統借方將借入或是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再出借給企業集團成員不是無償的,這點和財稅〔2019〕20號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無償借貸資金有很大區別。

2.資金來源:統借統還是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統借統還借入資金來源於金融機構或發行債券。而財稅〔2019〕20號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對此無要求,其成員之間資金借貸不問借入來源。

3.資金流向:統借統還的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統借統還有嚴格的資金借入、分撥使用、利息收取、利息償還等管理程序和流程要求。而財稅〔2019〕20號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沒有這樣嚴格規定,企業集團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無償資金借貸即可免增值稅。

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資金免徵增值稅探討

企業集團核准登記雖已取消,企業之間無償借貸需注意涉稅風險

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範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前,成立企業集團需要具備三個基本條件: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母公司和其子公司(至少5家)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規定,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國家市場監管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以下簡稱“《通知》”),取消《企業集團登記證》核發,強化企業信息公示。

總局在《通知》中明確,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企業不需要再辦理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和申請《企業集團登記證》。同時,《通知》對如何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字樣進行了規範。企業法人可以在名稱中的組織形式之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該企業為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企業集團名稱應與母公司名稱的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保持一致。需要使用企業集團名稱和簡稱的,母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記載,並在申請企業名稱登記時一併提出。母公司全資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經母公司授權的參股公司,可以在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宜久財務提醒: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已取消,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企業集團成員企業的註冊資本和數量不做審查;企業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能否免增值稅稅,一定要對照企業集團屬性認定和形式要求,不得濫用該條款,以免產生涉稅風險。

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企業集團的後續監管

總局在《通知》中提出,各地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強化集團母公司的信息公示,加強對企業集團的後續監管。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集團母公司公示”欄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公示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企業信息,方便社會公眾查詢判斷有關企業集團的基本情況。同時,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綜合運用各種監管手段,依法對轄區內企業集團及其成員企業進行動態監測和核查,形成長效監管機制。發現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集團內單位之間無償借貸資金免徵增值稅探討

關聯關係和企業集團單位(含企業集團)的聯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二條相關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係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係時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佔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係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係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係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本條第(二)項規定外,上述關聯關係年度內發生變化的,關聯關係按照實際存續期間認定。

注意:當中僅因國家持股或者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至(五)項關係的,不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係。

由上可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關聯關係範疇大於企業集團單位(含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是關聯企業的典型形式。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在企業所得稅上的規定

財稅〔2019〕20號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那麼,在企業所得稅上是否一定需要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明確指出,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依據《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爭議點:視同銷售免稅規定

依據財稅〔2016〕36號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需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此處爭議:對於一項增值稅應稅行為,做出免稅規定,兩個財稅文前後矛盾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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