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6月21日,醞釀良久的萬科董事會換屆方案終於揭開面紗。

據萬科公告,公司於6月19日收到深圳地鐵關於萬科2016年度股東大會增加臨時提案的函,提議增加董事會換屆臨時提案,其中提到,提名康典、劉姝威、吳嘉寧、李強為第十八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候選人。

除了王石的退位,最大的“驚喜”大概就是劉姝威接棒華生,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但劉姝威的接棒並不讓人意外。

經梳理可知,劉姝威一直是力挺萬科管理層的代表之一,在寶萬股權之爭中曾多次發表個人觀點:《劉姝威:鉅盛華一年內負債增20倍 寶能舉牌合規性存疑》、《劉姝威:寶能舉牌萬科 監管不清晰將釀成大禍》、《劉姝威:股權之爭重創萬科 華潤給寶能壯膽或致國資流失》、《劉姝威:若寶能高槓杆籌資合法 A股將迎第二次股災》。

而華生也多次為萬科管理層發聲,通過個人微博、上海證券報等渠道發表文章,如《我為什麼不支持大股東意見——作為獨立董事就萬科董事會投票立場的說明》上中下篇、續一、續二,甚至還發表新書討論萬科之爭。

早在今年4月,就有文章指出,二人已經為了支持萬科管理層,而將基本的經濟學常識放棄。對於萬科管理層來說,劉姝威的確能夠很好的接棒華生,成為新的獨立董事,繼續發揮過去華生的作用。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原文如下:

《劉姝威和華生為什麼放棄常識?》

曾經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引起軒然大波的寶能系舉牌收購萬科股權事件,自去年12月中國證監會主席劉士餘“一錘定音”以後,持有萬科最大股權的寶能系節節敗退,至今似乎已經風平浪靜。

前天(4月24日),網上出現一篇《劉姝威反思萬寶之爭,某些民營資本“無法無天”》的文章。在去年萬寶之爭處於高潮之時,劉姝威曾經連續發表三篇博文抨擊寶能。

時至今日,在市場背景已經發生重大轉折的情況下,劉姝威在這篇新作中提出的一些觀點與去年的三篇博文並無大的變化。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昨天(4月25日),另一位也批評過寶能的萬科獨立董事華生,也在其“文集”發佈會上,也發表了一些針對萬寶之爭的觀點。比如,其認為前海人壽不擁有萬科董事會提名權。

劉姝威和華生的一些觀點,已經超越了萬科與寶能兩家公司孰是孰非的爭論,而是關涉到了中國市場經濟的一些基本理念。

很顯然,在今天中國資本市場背景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情況下,對萬寶之爭中出現的一些問題進行反思和探討,仍然是富有現實意義的。筆者嘗試與劉女士(兼與華生先生)進行以下幾點商榷:

有關混業經營

在一開篇,劉姝威就指出,“我們注意到,當寶能舉牌萬科後,效仿寶能行為的都是民營資本控股的金融機構,而國有金融機構沒有發生此類行為,因為國有金融機構受《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制約。 ”

這段話存在明顯的邏輯漏洞。眾所周知,《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律制約的,絕不僅僅是國有金融機構。翻開這三部法律條文,均在開篇即界定法律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和交易,並未區分金融機構所有權性質為國有或者民營。

今年2月份,保監會連續對前海人壽和恆大人壽開出罰單,依據的正是被劉姝威認為無法對民營金融機構產生制約的《保險法》。

其實,劉姝威想表達的觀點是,相較國有金融機構,民營金融機構更願意打破分業經營的界限,向混業經營進軍。可以看出,劉對混業經營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見,認為混業經營總是“有縫可鑽”“有機可乘”,用詞具備貶義色彩。

然而,另一個角度而言,“有縫可鑽”“有機可乘”,正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拓展自身利益的一種本能。民營企業,擁有比國有企業更強的尋求利潤的動力,以及更貼近市場的決策機制,這是民企的優勢,也是國企的改革方向。

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仍主要是分業監管模式,毋庸置疑,這與混業經營的現實與趨勢產生了矛盾。但解決矛盾的辦法,不是倒回到過去的分業經營,而是改革舊有的監管體制。中央早就認識到了這一點。

《關於的說明》指出,近年來金融業“綜合經營趨勢明顯”,也指出面對這一趨勢“要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建立符合現代金融特點、統籌協調監管、有力有效的現代金融監管框架,堅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近期,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的一系列監管新政,正是出於加強對混業經營的監管、彌補現有分業監管模式漏洞的初衷,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有關“法無禁止即可為”

劉姝威還批評,“由於‘無法’規範制約民營金融機構的某些市場行為,所以某些民營金融機構就‘無天’了,以‘法不禁止即可為’為由,肆意妄為。”

可以看出,劉對“法無禁止即可為”頗有微詞,甚至將其與“肆意妄為”等同起來。其實,“法無禁止即可為” (另譯“法不禁止即自由”)是西方法律傳統中的一句諺語,在今天已被當作基本法理或普遍性常識,也早被積極運用到中國的法治建設中來。

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 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就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對非公有制經濟主體要堅持“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對行政權力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在此之前,領導人在2014年“兩會”記者答問時也曾表示:正確地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我們要努力做到讓市場主體“法無禁止即可為”,讓政府部門“法無授權不可為”,調動千千萬萬人的積極性,為中國經濟的發展不斷地注入新動力。

劉姝威認為,在萬寶之爭中某些民營資本“無法無天”。“無法無天”,說的是不遵守已有法律。

但是,面對萬寶之爭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即跨市場資管產品產生的一系列混業經營的現象,不得不承認的一點是,我們相對應的混業監管體制並未完善起來,這也是這場舉牌收購產生激烈爭議的一個原因。

全國人大財經委領導組織的研究報告認為,萬寶之爭中,寶能將資金組織方式用到了“極致”。但在現有法規下,其資金組織方式並未有違規之處,不過,此種組織方式蘊含了很多風險,需要監管方面針對監管漏洞加以彌補。

在報告中,領導給出了多條彌補監管漏洞的實質性建議:如加強保險公司獨立性,加強對資金運用特別是重大權益類投資的監管;在資管計劃領域,要借鑑域外的併購子/殼公司模式,集中有序地配置多層次的槓桿資金,讓資管計劃迴歸代客資產管理的本質等。

相比領導女士嚴謹的分析與務實的建議,劉姝威女士簡單的一句“無法無天”,就顯得過於草率了。

與“法無禁止即可為”相呼應,另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這一原則同樣被中國積極運用到法治建設當中來。被稱為“法律之法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93條就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昨日,萬科獨立董事華生髮表評論稱,1月24日,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資金股票投資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禁止保險機構與非保險機構一致行動人共同收購上市公司。華生就此認為,前海人壽不再具有提名、參與萬科董事會的資格。

嚴格來說,華生的觀點似乎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即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誠然,《立法法》有除外條款,但截至目前,尚未有司法機關宣佈“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剝奪前海人壽持有萬科股權和相應股東權利。這種情況下,結合“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結論誰都可以做出。

有關寶能資金來源與投票權

劉姝威還說,“我曾經詳細分析寶能舉牌萬科的資金來源,我發現寶能沒有依法公佈全部資金來源。”這同樣顯示出其對資本市場法律法規的缺乏研究。

上市公司收購行為,遵循的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這一法律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其中,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要求披露資金來源,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並未要求披露資金來源。

原因很容易理解,當持股比例並未達到一定比例時,要求投資者披露資金來源並不現實:總不能散戶們購買幾手股票,都得向上市公司和交易所公開炒股的錢究竟是自己的工資,還是找朋友們借的。

當然,究竟應該是20%,還是5%成為區分是否公開資金來源的比例界限,這在立法層面上,也可以繼續討論。最近,原證監會副主席高西慶就提出應執行更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按照現有的披露要求,當寶能系持股萬科超過20%之後,針對兩次增持行為,寶能系在2015年12月9日、2016年7月7日分別公佈了兩個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中均有“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的部分。

這兩個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公告之後,並未遭到監管層的否定,說明信息披露符合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要求。

2016年7月7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第32頁“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部分內容截圖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2016年7月7日《萬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第32頁“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部分內容截圖

其實,除了寶能系按照信息披露要求的主動披露,媒體對其的“起底”,也將寶能的資金來源摸得一清二楚,遠遠超出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信批要求。

官方媒體新華社《起底寶能系資金鍊》一文披露,寶能系購買萬科股權總耗資430億元,分為三部分:一部分為前海人壽的保險資金,共斥資104.22億元;另一部分為鉅盛華的自有資金62億元,第三部分為鉅盛華通過資管計劃撬動的槓桿資金262億元。

在質疑資金來源後,劉姝威又接著質疑了寶能系的投票權:“在上市公司股東大會上擁有投票權的人應該是資本的所有者或者資本所有者委託代其行使投票權的人。迄今為止,寶能尚未證明其舉牌萬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或者說,尚未證明寶能是這部分股份的資本所有者或者是這部分股份資本所有者委託代其行使投票權的人。那麼,在萬科股東大會上,寶能有投票資格嗎?”

然而,如新華社調查所言,寶能系購買萬科股權的資金分為保險資金、自有資金以及資管計劃槓桿資金三部分。其中,保險資金的來源,與萬科另一重要股東安邦保險相同;自有資金部分的來源,與普通散戶相同;資管計劃槓桿資金來源,與萬科管理層主導的金鵬、德盈兩個資管計劃來源相同。

如果真如劉姝威所言,寶能系沒有萬科的投票權的話,那麼三部分資金所對應的與寶能系“同股同權”的股東,安邦保險、普通散戶、萬科管理層,同樣也不具備投票權。

但事實情況是,在2016年3月17日、6月27日分別召開的萬科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2015年年度股東大會上,這多方股東均參與了多項議案的審議與投票。這證明了他們的投票權均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既包括安邦、散戶、萬科管理層,當然也包括寶能系。

在昨日的發佈會上,華生也稱,由於前海人壽受到了保監會的處罰,因而不具備對萬科董事的提名權。這一觀點實際上並不新鮮,早在3月初該話題已經經過了充分的討論,法律學界和市場業界普遍認同,保監會的處罰並不意味著證監會的處罰,違反《保險法》也不代表違反《證券法》,不影響前海人壽的提名權。

換言之,如果因為保監會的處罰,前海人壽就真的失去了對萬科董事的提名權的話,王石鬱亮也不會冒著批評聲音強行推遲董事會改選了——此時不選,更待何時?之所以推遲,不正是因為前海人壽擁有提名權這一“眾所周知”的原因嘛!

有關股東和管理層的關係

劉姝威在文章中批評,“寶能以高槓杆資金舉牌萬科和格力電器[股評],甚至還提出罷免萬科董事會全體成員。”隨後,她下了一個非常嚴重的結論:“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類似寶能行為,那麼,今後還會發生類似事件,這將阻礙我國實業發展。如果法律允許此類行為,那麼,中國經濟發展將遭受毀滅性的打擊。”

“禁止類似寶能行為”,從劉的上下文理解,包括寶能使用非自有資金的運用槓桿行為,以及發出董事罷免議案的行為。如果真如劉所言,完全禁止使用槓桿資金的話,那麼,如前文所言,萬科的兩個管理層資管計劃也便被禁止;而如果全面禁止使用非自有資金購買股票的話,那麼,融資融券這一我國證券市場的制度創新,則需要被廢除了。

全面禁止對董事會成員的罷免,則又一次體現出劉姝威對證券市場規則的缺乏瞭解。此事全面的描述,應是:寶能系向萬科提請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並在這次股東大會上討論罷免各個董事的議案。

《萬科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在收到請求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反饋意見。

當時,寶能系已經持有萬科近25%股權,超過了10%,自然有權利請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同理,董事會也有同意或者不同意這一請求的權利——事實的確是,萬科董事會最後否決了寶能系的請求。雙方均有效行使了公司章程賦予各自的權利。

至於股東大會是否可以罷免董事,《萬科公司章程》也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在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決議的方式(注:50%票數贊成即通過)將任何任期未滿的董事罷免”。

因此,寶能系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拋出擬在股東大會討論罷免董事的議案,是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同樣,萬科董事會拒絕寶能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請求,也就杜絕了需要在股東大會對罷免董事的議案進行投票的可能性——雙方都在按遊戲規則出牌。

如果真如劉姝威所言,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禁止”寶能的行為(即持股超10%股東提請召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審議罷免董事議案的行為),那麼,股東將失去對董事的制約能力。按照劉的邏輯,如果法律保障了股東和股東大會的這種權利,“中國經濟發展將遭受毀滅性的打擊”,這絕對是危言聳聽。

相反,如果法律不保障這種權利,推翻股東大會作為上市公司最高權力機關的定位,推翻股東與董事會、管理層之間的委託-代理的關係,這才是中國公司治理的災難。公司是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主體,公司毀了,那才是經濟的災難。

除了劉姝威,華生也在昨天的發言中,扔掉了委託-代理這一常識。據經濟觀察報報道,華生在發佈會上表示,“股東基本上不幹活的”,“管理層天天在幫你算賬,老闆都在享受,這樣結構不利於社會的公平,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首先,具體到萬科,管理層王石在法定工作時間登山、滑雪、划艇,而大股東寶能的老闆姚振華,據財新報道,“天天都是5+2,白加黑”。究竟誰更“享受”一些呢?

其次,在委託-代理關係中,股東作為所有者,履行的是出資職責,承擔股本損失風險;管理層受股東委託,履行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的職責,同時通過薪酬回報獲取個人效用,但同時須承擔被股東解僱的風險。

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 “提高全要素生產率”。與勞動一樣,資本、土地、企業家才能等,都是重要的生產要素。華生聲稱“股東基本上不幹活的”,“老闆都在享受,這樣結構不利於社會的公平,造成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否定了資本作為生產要素的地位,這是對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一種抨擊。

再退一步講,如果華生堅持“勞動是價值的唯一源泉”的馬克思古典理論,恐怕,為萬科創造最大價值的,也不是王石鬱亮等管理層,而是建設萬科樓盤的千千萬萬的農民工兄弟們。

有關金融與實體經濟的關係

劉姝威的文章,談到的最後一個重要話題,是金融業與實業的關係,提出要堅持“金融業為實業服務”的原則。

這一原則必須同意,當前,我國實體經濟遭遇較大下行壓力,出現了一些“脫實向虛”的傾向,這值得警惕。中國作為世界上一個最主要的經濟大國,發展實體經濟必需有健康有序的金融領域配合,如果沒有金融領域的配合,中國的實體經濟肯定是無法持續健康發展。

劉姝威提出,“萬寶之爭的結局和相應法律制定將標誌著我國經濟未來發展的方向:是遵循‘以實業為基石,金融業為實業服務’的發展方向,還是朝著‘金融侵蝕實業’的方向發展。沿著前者的發展方向中國經濟發展將欣欣向榮,後者的發展方向將導致任何經濟體走向毀滅。”

當前,萬寶之爭的結局已經較為清晰:前海人壽與姚振華本人遭到重罰,萬科管理層重新掌握控制權,並如願請走了不配合的華潤集團,換為了支持管理層的深圳地鐵集團作為基石股東。

相較而言,曾經一度強勢的寶能,如今則處於明顯弱勢地位,遭遇重罰之外,也因管理層推遲董事會改選,而無法獲得進入萬科董事會的機會。

萬寶之爭線路圖

在萬科董事會已經進入超期服役狀態的情況下,據界面報道稱,萬科管理層傾向於不再持有萬科股權的華潤集團三位董事暫時不退出,等到深圳地鐵具備自主董事提名權後再換屆。這一設想的目的,除了充分尊重日後基石股東深圳地鐵的權益外,也是有意不讓最大股東寶能系進駐董事會。

此外,有消息稱,深交所和深圳證監局正在關注萬科董事會改選,但截至目前未見監管公開發出問詢函,律師小股東曹洪林的起訴,也被深圳鹽田法院拒絕立案,可見萬科管理層已經充分掌握了主動權,萬寶之爭結局基本落定。

前海人壽遭遇的處罰,以及寶能系在萬科董事會改選的被動局面,已經成為了“脫實向虛”傾向被管束和懲戒的示範,並且形成了較大的威懾力。

不過,儘管如此,寶能的合法權益仍然應該在法律的保護之中,即使是它對萬科的舉牌,也仍然有其正面意義。以自身的行動對中國的市場經濟發展程度作出了檢驗,也對市場經營和監管的邊界作出了有意義的探索。

對於監管來說,如何把握尺度,既實現懲戒示範目的,又儘可能確保市場法治的嚴肅性和穩定性,不偏離世界通行的監管原則,並儘快補齊法條漏洞,就很考驗監管水平了。

而對於劉姝威來說,她曾經在10多年前揭露了藍田股份的造假行為,使這一家號稱“優秀”的上市公司最終退市,劉本人也因此獲得了投資者的廣泛尊敬。

她當年對藍田的揭露,只是一篇短文,但由於運用了她所擅長的財務專業工具,層層推理論證,揭露出了藍田的真相,對方儘管暴跳如雷甚至對她發出了安全威脅,卻難以駁倒她的觀點。

萬寶之爭這一中國商業史、資本市場史的標誌性事件,與藍田股份財務造假相比,複雜程度不可同日而語。

讓人遺憾的是,“術業有專攻”,劉姝威擁有財務分析的專業擅長,但較為缺乏對資本市場規則與法治精神的深入研究。因此,無論是去年的三篇博文還是這篇新作,針對萬寶之爭提出的一系列觀點,雖然調門很高,卻缺少紮實的說服力。

而華生先生,作為經濟學家,他對中國經濟改革有著不可磨滅的歷史貢獻。但作為萬科的獨立董事,其言行是否“獨立”,是否真能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相信明眼人都有自己的判斷。

萬科獨董完美交棒!劉姝威接班華生捧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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