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的獎金、補貼,依法都是工資,不發就是拖欠工資

可能有人覺得,除了正常的工資以外,公司有時發放的工資或者津貼和補貼,並不是自己必須拿的,公司不給就算了。尤其是到了年底,到了發年終獎的時候,公司如果不給自己發,自己該怎麼辦,公司不給是不是就不能要?

其實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資可不僅僅包括基本工資和提成,獎金和補貼都是工資的一部分,都可以看做自己的勞動報酬,公司不給就相當於拖欠工資。關於平常時間的獎金,不管什麼名堂的獎金或者補貼,如果是該你拿的,自己就絕對應該拿到手。作為基層勞動者,掙一點工資不容易,法律明確對此作出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絕不應該輕易放棄。用人單位如果不給,可以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式很多,畢竟是拖欠工資。關於年終獎,其實有些特殊,如果整個公司都沒有發年終獎,那就不說什麼,如果有人發而你沒發,那就是不允許的,仲裁或者去舉報都可以。

還有就是加班工資,這個也要明白,加班工資也是勞動者報酬,如果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按照相關規定加倍發放,那也是未足額髮放工資,這樣做的企業都是違法,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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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的獎金、補貼,依法都是工資,不發就是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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