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本公告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斷本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2018年5月16日,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山東地礦”)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魯證調查字[2018]10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具體內容詳見公司於2018年5月17日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關公告(公告編號:2018-049)。

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於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19號),現將該告知書內容公告如下:

“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張虹、張憲依、薛希鳳、胡向東、郭長洲、萬中傑、林少一、王傳進、李玉峰、何宏滿、王樂錦、陳志軍、王愛、馬立東:

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地礦)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我會調查完畢,我會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我會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和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明,山東地礦涉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具體如下:

山東地礦2016年度虧損1.94億元,若2017年再度虧損,公司股票將會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2016年以來,山東地礦流動資金持續緊張,如果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融資環境會進一步惡化,給公司經營帶來巨大困難。為此,公司在2017年9月,擬通過辦公樓出資成立子公司產生資產評估增值收益的方式,使2017年業績由虧轉盈。

2018年2月27日,山東地礦原擬聘任的審計機構北京中證天通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不再承接公司2017年度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計委託。3月15日,公司與山東和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山東和信)簽訂了《審計業務約定書》。山東和信認為,因山東地礦辦公樓存在抵押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該項出資不能確認評估增值的1.49億元收益。若此,公司2017年度就會繼續虧損。對於這個結果,山東地礦無法接受,與山東和信產生了巨大分歧。

2018年4月27日,山東地礦第九屆董事會2018年第四次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重新選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與山東和信解除了審計業務約定,4月28日,山東地礦發佈了《第九屆董事會2018年第四次臨時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18-032)、《關於重新選聘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33)、《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18-035)等系列公告。其中,《關於預計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及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性公告》指出,公司“原定於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一季度報告,公司董事會預測無法在2018年5月1日前披露上述定期報告”。

2018年5月14日,山東地礦2018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重新選聘公司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6月22日,山東地礦發佈了《2017年年度報告》及《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經深圳證券交易所問詢後於7月19日重新發布了《2017年年度報告》。

以上事實,有山東地礦相關公告,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會議資料,審計機構提供的說明、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底稿,以及相關當事人的詢問筆錄和說明等證據證明。

山東地礦未在2017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未在2018會計年度第3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涉嫌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一條所述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按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處罰”的行為。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山東地礦未及時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時任董事長張虹、時任總經理張憲依、時任財務總監薛希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胡向東、郭長洲、萬中傑、林少一、何宏滿,時任獨立董事王樂錦、陳志軍、王愛,時任監事王傳進、李玉峰,時任董事會秘書馬立東,作為山東地礦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已盡勤勉盡責義務,是山東地礦未及時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擬決定:

一、對山東地礦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二、對張虹給予警告,並處以15萬元罰款;

三、對張憲依、薛希鳳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四、對胡向東、郭長洲、萬中傑、林少一、王傳進、李玉峰,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五、對何宏滿、王樂錦、陳志軍、王愛、馬立東,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證監會令第119號)相關規定,就我會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你們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上述第一、二、三、四項所列當事人還有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會複核成立的,我會將予以採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會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事先告知書回執》傳真至我會指定聯繫人,並於當日將原件遞交中國證監會,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以上為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主要內容,公司目前經營情況正常,本次處罰對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無影響,公司將根據該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公司本次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涉及的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公司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不觸及《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有關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謹慎決策,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山東地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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