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施行!河北省公積金出新規!如何提取……

為進一步加強全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住房公積金歸集和提取的管理運作,省住建廳近日印發《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4月1日施行!河北省公積金出新規!如何提取……

提取

這些情況可申請提取公積金(第三十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含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離休、退休的,靈活就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
(七)死亡或者已宣告死亡的;
(八)在集中封存賬戶管理半年以上未繼續繳存的;
(九)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十二)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三)其他依法允許提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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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符合這些條件配偶可申請提取公積金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至(三)項規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餘額。餘額不足的,其配偶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職工夫妻雙方合計提取額度不得超出實際支出總額或者規定額度。

提取公積金所需證件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當提供身份證件、結婚證。

職工委託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應當提供受委託人身份證件。

管理中心應當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匯入職工本人銀行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管理中心將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入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銀行賬戶。

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

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應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並應當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資料:

(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交納憑證。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當地相關部門出具的職工本人和配偶的無房證明。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租房提取額度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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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自住房提取公積金應提供這些資料

職工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購房當月之前(含當月)職工賬戶的餘額,並應當提供經房地產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售房單位簽章的購房款發票,或者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等資料。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公積金需提供這些證件職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批准建造、翻建當月之前(含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並提供規劃、建設部門建造、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費用憑證。翻建自住住房的,還應當提供原房屋不動產權證書。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應當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

貸款購買自住房可每年申請提取一次

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可以每年申請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每次提取額不得超過當年還款付息額,不含因逾期產生的罰息。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當提供借款合同、償還貸款本息憑證等資料。

用於老舊小區自住房加裝電梯可提取公積金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對未配備電梯的老舊住宅小區自住住房加裝電梯的,可以提取核發竣工驗收備案文件當月之前(含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餘額,並應當提供不動產權證書、竣工驗收備案文件、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發票及分攤方案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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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情況提取公積金且註銷賬戶需提供這些資料

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五)(九)(十)(十一)項規定,應當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並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一)職工離休、退休的,應當提供本人離、退休證件。

(二)職工出境定居的,應當提供戶籍註銷或者出境定居的證明。

(三)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的勞動能力鑑定證明資料、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文書。

(四)職工參軍、上學,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應徵入伍通知書或者入學錄取通知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文書。

(五)職工被判處刑罰,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文書。

納入低保的可提取公積金

職工被納入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每年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並應當提供有效期內的低保證件。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何提取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全部存儲餘額,同時註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也可以轉入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繼續存儲。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對該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遇突發事件生活困難的可提取公積金

職工遇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並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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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續齊全應當場辦理

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情形的職工,應當向所在地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手續齊全情況下,管理中心應當場辦理,即時辦結提取手續。需核查事項,自受理提取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需赴外地核實申請材料的,審核時間不計入在內。經審核不準予提取的,管理中心應當告知申請人,說明原因和理由。

職工對管理中心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複核申請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8月22日河北省建設廳印發的《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冀建法〔2007〕43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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