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停繳員工社保、公積金,法院一般不受案

【公司擅自停繳員工社保、公積金,法院一般不受案公司擅自停繳員工社保、公積金,法院一般不受案】

程先生於1975年8月通過自身努力入職某國有企業,這對農村出身的程先生十分珍惜,程先生從此翻身做工人,吃的白麵膜,分得一居室,娶到美嬌妻,生活可謂其樂融融,程先生對此生活甚是滿意。

程先生在單位經歷了改革開放大潮的衝擊、經歷了下崗潮的膽戰心驚,公司經過規範的公司制改造,漸漸有了起色,進入新世紀,這份工作雖然不再是什麼鐵飯碗,但此時對於年近半百的老程來說,這也算小康生活了,已經再禁不起折騰了,打算在這裡一干到老了。

但是生活她就是用來折騰的,剛閒下來的老程,因為身體原因申請了在家病養,直到2014年公司向老程提出內退,老程不同意,直到2016年到了退休年齡,老程才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可這是才發現從2014年公司就給自己停止了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協商未果,老程一怒之下將公司推上了法庭。

首先,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但是,並非所有的社會保險爭議都屬於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主要區分兩種情形:

1.對於已經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有異議等發生的爭議,這是因為《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等行政法規賦予了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專屬管理權、監察權和處罰權,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社會保險機構就欠費發生爭議,是徵收與繳納之間的糾紛,屬於行政管理的範疇,帶有社會管理的性質,不是單一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社會保險爭議。因此,此類糾紛應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

2.對於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社會保險爭議即是上述第二種情形,該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案中,老程關於補繳社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應屬於上述第一種情形即已經由用人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因用人單位欠繳保險費引發的爭議,不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的情形。

其次,關於補繳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的問題。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公積金髮生爭議,應當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催繳。

最後,對於本案中無論是老程的社保補繳問題還是公積金補繳問題,均不是所謂的法院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而是屬於相關的行政管理問題,並不能直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而是需要通過相關部門,運用行政手段,促進問題的解決。

在此提醒各位:訴訟是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法院也只是解決問題的一個部門,並不是所有的問題都受法院的管轄,在出現爭議時,一定要找準解決問題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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