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善稅籌」印花稅6個要點,以後準能用上!

問題1:項目工程諮詢合同和項目總體策劃合同和項目規劃合同用不用交印花稅,用的話如何繳納?

【答覆】

根據《關於對技術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9]34號)二、關於技術諮詢合同的徵稅範圍問題。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

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就解決有關特定技術問題,如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等,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技術合同。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以及勘察、設計等所書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問題2::哪些憑證要繳納印花稅?

【答覆】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問題3:用電企業和國家電網之間簽訂的供電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答覆】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二、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徵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問題4: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後賬本是否不用貼花?

【答覆】

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另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徵求意見稿)》中,也未規定對賬本按件貼花,只規定對營業賬簿中資金賬簿按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徵收印花稅。


問題5:企業的銀行承兌匯票去銀行貼現,匯票貼現業務是否需要按照借款合同交印花稅?

【答覆】

現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借款合同的範圍具體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

因此,匯票貼現業務不需要按借款合同交印花稅。


問題6:融資租賃合同如何交印花稅?

【答覆】

參考《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44號)規定: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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