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飛機上猝死,航空公司有無責任

2017年,家住哈爾濱的符某某乘飛機從哈爾濱前往廈門途中,忽然暈倒在座位上, 經過機上人員的搶救,符某某一度恢復了一點意識。於是飛機返航,僅過去了33分鐘,符某某就被送下飛機進行搶救,但當晚11點10分,符某某被醫院宣佈無生命體徵。江西省人民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中,符某某的死亡原因被註明為“猝死”。

事後,符某某的兒子將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審法院認定符某某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但認定航空公司存在過錯,判其承擔40%的責任,賠償符某某之子38.9萬餘元。判決做出後,雙方均提出上訴。隨後,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認為航空公司無須對符某某的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符某某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符某某在飛行第一階段出現暈倒並經盡力搶救恢復意識,乘務人員證實在南昌經停時,其狀態不錯,並選擇留在機艙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二審法院表示,法律並未賦予航空公司在此時的單方合同解除權,即強行要求旅客下機,更沒有強制旅客下機接受治療的法律義務。相反,此時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符某某選擇繼續乘機,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義務就是盡力給予方便和照顧,不宜對航空公司苛以過高的注意義務。

最終,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符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對其死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並駁回了符某某之子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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