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飞机上猝死,航空公司有无责任

2017年,家住哈尔滨的符某某乘飞机从哈尔滨前往厦门途中,忽然晕倒在座位上, 经过机上人员的抢救,符某某一度恢复了一点意识。于是飞机返航,仅过去了33分钟,符某某就被送下飞机进行抢救,但当晚11点10分,符某某被医院宣布无生命体征。江西省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中,符某某的死亡原因被注明为“猝死”。

事后,符某某的儿子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符某某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死亡,但认定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判其承担40%的责任,赔偿符某某之子38.9万余元。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提出上诉。随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为航空公司无须对符某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符某某死亡系由航空公司直接造成。符某某在飞行第一阶段出现晕倒并经尽力抢救恢复意识,乘务人员证实在南昌经停时,其状态不错,并选择留在机舱休息且能自行拿取行李。

二审法院表示,法律并未赋予航空公司在此时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即强行要求旅客下机,更没有强制旅客下机接受治疗的法律义务。相反,此时的旅客有自主的意思表示能力,完全可以自由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符某某选择继续乘机,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符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了符某某之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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