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
二、资助标准
对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区上市办进行了股改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4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已获得股改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该奖励)。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3、在区上市办完成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定期更新报送上市进度情况;
4、计划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或已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有关管理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获得正式受理;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5、已上市或挂牌新三板的申报企业,需在上市挂牌首个交易日或新三板挂牌函批准日起24个月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完成股改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的文件;
2.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改制相关服务的协议;
3. 企业改制费用汇总表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对应编号排序装订;
(六)申请完成上市辅导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证监会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或者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
2.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3. 企业上市辅导费用汇总表以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凭证,对应编号排序装订;
(七)通过境外上市主体赴境外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四)及(六)之第2至3项所要求材料外,还需要提交:
1.企业与拟在境外上市主体之间的股权托管、持股关系、所融资金将用于境内申请企业等“一揽子”协议,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以及境外相关机构批准境外上市主体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
2.境外上市主体已在境外上市交易的企业,如不能提交本条第1项资料的,则须提交招股说明书、证明企业的控制人为境外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文件复印件,证明募集资金的30%以上已返回企业的有效法律文件;
3.若已成功申请市级上市奖励,可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企业挂牌费用汇总表。
(九)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3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近三年累计获区财政资金扶持达3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自获得政府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南山区、不改变在南山区的纳税义务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的书面承诺函原件;
(十)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时间
2019年1月4日—2019月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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