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2018年是稅務改革大年,金三數據比對升級、國地稅合併聯合稽查、社保入稅、個稅改革……讓還在設"兩套賬"的企業無所遁形,也讓公對私、私對公之間的賬戶走款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

前幾年,公對私轉賬行為因為涉及範圍廣、排查難度高,加之監管體系還未成熟。不少企業藉著這個監察漏洞偷減稅,貨款不走公章、不開票、不上賬。公司賬戶往法人個人賬戶轉私賬,今後將加強嚴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試點取消企業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核發的通知》文件公佈,必須提醒大家兩點:今後會增加身份驗證方式,加強公對私管理;加強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管理。

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今後公對私、私對公的這種走賬形式直接成為稅務稽查的重點。所以這種走賬方式不管是公司賬戶還是個人賬戶,一旦被檢測到資金流向異常,你將可能被清查。原則上來講,一般的公司賬戶是不可以轉賬到個人賬戶的。銀行對此有規定:通過網上銀行可以給支付個人,但是需提供相關資料,否則銀行有權拒絕處理。假如你們公司經常公對私轉賬,會面臨哪些風險呢?不管是財務還是老闆,都應該弄清楚。

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一、何為對公?何為對私?公對公轉賬有同行轉賬和跨行轉賬之分,同行之間轉賬一般是即時到賬,跨行轉賬則會有所延遲,需要對方提供收款單位名稱、收款單位賬號、收款單位開戶銀行名稱,並開具"貨物、勞務及應稅服務流"(合同)、"資金流"(付款)、"發票流"(開票)三流一致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對公賬戶的作用:

1、開發票、扣稅需要對公賬戶,這也是最重要的規定

2、公司間交易往來需要對公賬戶轉款

3、進出口貿易行業,需要首先要辦理對公賬戶才能辦理進出口經營權。

4、辦理社保、住房公積金都需要對公賬戶。對私賬戶的規定原則上說,一般的公司賬戶是不可以轉賬到個人賬戶的,銀行對此也有規定:通過網上銀行可以給支付個人,但是需提供相關資料,否則銀行有權拒絕處理。

既然對私轉賬有這麼多規定,為什麼還是有很多公司經常出現公司賬戶往法人個人賬戶轉私帳的情況呢?原因很簡單——避稅!前幾年,在網上發票勾選認證平臺還沒有開通、金三稅系統還沒有上線的時候,對私轉賬的行為尤其猖獗,就是因為當時涉及範圍廣排查難度高,加之監管體系還尚未成熟,不少企業通過這種方式,貨款不走公章、不開票、不上賬,以此偷逃稅款。但如今,公對私、私對公的這種走賬形式已經成為了稅務嚴查的重點,不管是公司賬戶還是個人賬戶,一旦被銀行檢測到資金流向異常,就很有可能會稅務機關盯上。

三、公對私轉賬,風險有哪些?

1、挪用公款:公司賬戶的資金往來一般是擺在明面上有據可查的,而若是轉到老闆的私人賬戶,就難以區分到底款項是公用還是私用的,前段時間某公司財務人員挪用鉅額公款打賞平臺主播的案子還歷歷在目。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的資金必須要收到監管,不可挪做私用,一旦發現有挪用公款的行為,嚴重的會被定罪入刑!

2、偷稅漏稅:都知道財務做賬一定是要有原始憑證的,而很多通過個人賬戶轉出去的款項賬面不透明,沒有依法的納稅憑證,很有可能不會提供增值稅發票,這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業將會面臨鉅額補稅懲罰。

3、洗錢嫌疑:一旦個人賬戶大額收款累積次數過多,就會被銀行列為重點監控對象,排查是否存在洗錢的可能。注意,會被列入重點監控的不僅僅是金額大,而且是一年內收款次數多的對象,並不是所以大額交易都會被監控。根據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屬於大額交易,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屬於可疑交易。

四、風險分析:這種"避稅"方法,屬於知法犯法,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法律勢必對於這種行為給予嚴懲!

1、企業虛增費用、虛假申報、少繳企業所得稅款,該行為以偷稅論處:稅收徵管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屬於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的風險:企業幫助員工偷逃個稅,也存在著被處以偷稅罪的風險。稅收徵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帳簿上多列支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刑法對逃避繳納稅款罪(取代了以前的偷稅罪)做出明確的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會計人員的風險:會計法規定,會計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注意!12月1日起,公轉私、私轉私的要小心了!

五、建 議:如今社保由稅局統一收取,社保和個稅信息不一致的情況下,稅局很容易發現異常,特別是金稅三期以後,經過大數據比對,系統更是分分鐘預警,就看稅局是不是查。相類似的,很多稅收優惠也跟企業人數有關,比如小微企業相關的優惠等。有的企業彙算清繳填列的企業人數跟實際繳納個稅的職工人數對不上。這在以前國地稅未合併時也非常常見,但是隨著國地稅合併,今後甚至可能彙算清繳時不用填寫企業人數,直接從個稅申報系統提取。虛增員工人數,虛增薪資成本,從而少交企業所得稅,替員工避個稅,聽起來很美好,但手段太小兒科,稅局稽查成本非常低,一旦被查處,補繳稅款、罰款不用說,更嚴重者,將觸犯刑法,面臨坐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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