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怕對方賴賬?這條法律沒看過,準吃大虧!

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做生意的時候難免會有所顧慮,擔心說好的合作一不小心“黃了”。尤其是在簽訂合同後遇到對方反悔、不認賬,或是無能力履行的情況。

做生意怕對方賴賬?這條法律沒看過,準吃大虧!

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通過主張“不安抗辯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

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若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後履行方可能或已經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行使此抗辯權,暫時中止自身義務的履行。

做生意怕對方賴賬?這條法律沒看過,準吃大虧!

打個比方:甲和乙因生意合作簽了合同,甲先提供服務,乙後提供報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發現乙在外面欠了很多錢,或是被列入了失信名單,那麼甲就可以暫時中止提供服務且不用支付違約金。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不安抗辯權對先履行方的保護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履行方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或事實時,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主要有以下兩點:

(1)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或事實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簽訂合同前已經存在,你明知這種情況仍然還跟他簽約,則抗辯條件不成立;若你不知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做生意怕對方賴賬?這條法律沒看過,準吃大虧!

(2)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不能憑自己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位置。

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我國的《合同法》對不安抗辯權制度做出瞭如下規定。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照上述法規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然後根據對方的舉動作出下一步行動。情況無非兩種:

(1)對方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性,這種情況下對方需提供擔保;

(2)對方有不能履行的事實,這種情況下對方需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

以上兩點對方都沒做到的情況下,你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做生意怕對方賴賬?這條法律沒看過,準吃大虧!

值得一提的是,不安抗辯權還能用於借貸糾紛中。如果債務人有多筆到期債務未償還,債權人可以行使

不安抗辯權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債務。這些債務可以放在一起起訴,不需要再額外分開。


對於“不安抗辯權”的用途和相關法律法規,大家都瞭解了嗎?歡迎留下你的精彩點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