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做生意的时候难免会有所顾虑,担心说好的合作一不小心“黄了”。尤其是在签订合同后遇到对方反悔、不认账,或是无能力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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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主张“不安抗辩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
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若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或已经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行使此抗辩权,暂时中止自身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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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比方:甲和乙因生意合作签了合同,甲先提供服务,乙后提供报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发现乙在外面欠了很多钱,或是被列入了失信名单,那么甲就可以暂时中止提供服务且不用支付违约金。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对先履行方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或事实时,先履行方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两点:
(1)不能履行的可能性或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存在,你明知这种情况仍然还跟他签约,则抗辩条件不成立;若你不知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2)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不能凭自己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
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上述法规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然后根据对方的举动作出下一步行动。情况无非两种:
(1)对方有不能履行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对方需提供担保;
(2)对方有不能履行的事实,这种情况下对方需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
以上两点对方都没做到的情况下,你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安抗辩权还能用于借贷纠纷中。如果债务人有多笔到期债务未偿还,债权人可以行使
不安抗辩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这些债务可以放在一起起诉,不需要再额外分开。对于“不安抗辩权”的用途和相关法律法规,大家都了解了吗?欢迎留下你的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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