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借了20萬,卻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下簡稱“非法吸存罪”)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最為突出的犯罪之一,特別在互聯網的發展下,近幾年有愈演愈烈的態勢。其主要表現為:違反國家金融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只借了20萬,卻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般來說非法吸存都有主觀犯罪意圖,但民間借貸案件中,也有民營老闆因生產經營借了很多人的錢未及時償還,最終被定性為非法吸存罪的案例。這說明了民間借貸同樣可能會涉及刑事風險

只借了20萬,卻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非法吸存罪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其中,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均對此規定予以補充說明。

只借了20萬,卻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結語:上述法條中,20萬作為非法吸存罪的最低立案標準,在如今企業經營的過程中,其門檻之低可見一斑。為了避免民間借貸與其性質混淆,對債權人數額、債權金額等標準的把控,顯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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