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法院集中公開宣判五起汙染環境刑事犯罪案件

日前,邢臺法院對5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進行集中公開宣判,7名被告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非法從事電鍍加工、非法處置、排放有毒物質中,排放廢酸、廢水和鋅、鉻等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依法判處罰金。

李某某汙染環境案。2018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平鄉縣平鄉鎮東邢臨路南側、李某加工鐵門的廠房內違法建電鍍廠,一個月後開始電鍍加工,電鍍廠開工二十天左右。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在未經任何處理的情況下排入院內最東側的水泥池內。經平鄉環保分局工作人員對水泥池內的水取樣監測,廢水中總鉻濃度為12.04mg/L、PH值為1.12。經鑑定,電鍍廠內盛放電鍍廢水的水泥池不具有防滲功能。經審判,被告人李某某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谷某某汙染環境案,被告人谷某某系廣宗縣晨明熱處理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10月31日,被告人谷某某在維修該公司盛放廢水池時聯繫拉廢水的路廣信,將該池內廢水拉走,後路廣信將廢水隨意排放在廣宗縣馮家寨鄉田家莊村西南一土坑內自滲,經檢測排放的廢水水樣其中:ph3.65,總鎳0.54 mg/L,總鋅470mg/L。谷某某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經審判,被告人谷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劉某某汙染環境案,2018年8月10日左右,被告人劉某某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私自在廣宗縣陳灣頭村村東租用場地,僱傭四名工人從事自行車零件鍍鋅加工,使用鹽酸工藝除鏽,生產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屋外一無防滲措施的土坑內自滲。2018年8月16日邢臺市環境保護局廣宗縣分局對該廠進行查處,執法人員當日在土坑內提取水樣,由邢臺市廣宗環境監控中心監測。經監測,該汙水內總鋅665mg/L,總鉻4.85mg/L,嚴重汙染環境。被告人劉某某於2018年10月23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經審判,被告人劉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呂某某、江某某、畢某某汙染環境案,被告人呂某某、畢某某和江某某於2017年一起非法煉製經營燃油,呂某某提供煉油原料,負責全部事務,江某某出資20000元,畢某某出資10000元購買機器設備,畢某某和江某某主要負責生產。自2017年9月中旬設備建設完畢後就開始生產煉油,購進原料白土(含油的土)2次(第一次三車約90噸,第二次兩車約50噸)約140噸堆存於轉爐附近的土地上,煉油得款49000餘元,呂某某從中支付給畢某某和江某某工資各2700元。現場遺留原料8.56噸,轉爐中存有原料12噸左右,罐中存儲成品油8噸左右,山下堆存煉油廢渣大約100噸。經滄州科技事務司法鑑定中心對現場遺留原料等物檢測,原料廢油土(過濾白土)為含礦物質油的危險廢物,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特性。煉油後產生的粉末系工業廢物,屬於汙染物。經審判,被告人呂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江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畢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被告人呂某某非法所得43600元,被告人江某某違法所得2700元,被告人畢某某違法所得270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蘇某某汙染環境案。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4日,被告人蘇某某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廣宗縣東召鄉板臺屯村村北租賃廠房,並僱傭工人進行鍍鋅加工自行車零件,生產廢水未經任何處理,利用暗管直接放到該廠西側土坑內。經檢測廢水嚴重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中總鉻11.0mg/L,總鋅1.97×103mg/L,氨氮160.6 mg/L。被告人蘇某某經營期間獲得加工費一萬元。經審判,被告人蘇某某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蘇某某違法所得一萬元予以追繳沒收。

邢臺法院將繼續保持對環境汙染犯罪的高壓態勢,堅持快立、快審、快判,重拳打擊、從嚴懲處,為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同時,積極採取庭審直播、公開宣判、集中宣判等多種方式,擴大辦案效果,“打擊一批、震懾一片、教育一方”,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濃厚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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