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

關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

近幾天,總是接到問答邀請回答意外傷害保險的定殘標準的問題,現就根據小編做理賠時的案件來進行分析一下。

張女士於2015年3月3日向保險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人身意外傷害身故/傷殘責任保險金額為8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額為5000元,附加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額每日為50元,每次不超過90天,累計賠付不超過180天。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4日至2016年3月4日。被告簽發的保險單特別約定部分第四條規定,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及住院津貼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導致傷害而經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必要治療,保險人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實際支出的合力醫療費用,無絕對免賠額。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每次住院絕對免賠3天。

2015年9月26日18時45分許,張女士乘坐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到治療後,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定殘達10級傷殘,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因保險公司要求用《人身保險傷殘鑑定標準》進行定殘,達不到10級傷殘拒賠,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判定

關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傷殘評定標準的適用

在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法院認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定殘會適用《人身保險傷殘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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