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猝死意外險拒賠,法官公正判決有理,點贊!

男子猝死意外險拒賠,法官公正判決有理,點贊!2012年10月,馬先生帶著老婆兒子一家三口驅車去看望朋友,在途徑廣州市黃埔區南崗宏明路某村村口時,所駕車輛被卡在了村口限寬門內,就在保險公司處理車輛被卡事宜時,馬先生的兒子卻不知為何與從此處進村的麵包車車主發生衝突,後來更演變成了其被多人持棍棒追打,而馬先生在勸阻過程中,因反覆奔跑而意外跌倒,導致頭顱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馬先生工作的某機械製造公司曾為其投保某外資保險公司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險項目涵蓋了意外身故、殘疾及三度燒傷,保險金額為10萬元,意外醫藥補償金額為1萬元,保險期一年。

由於尚處於保險期內,馬先生遭遇意外不幸後,其家人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但該保險公司卻拒不賠付,此後馬先生家人無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根據法院判決書顯示,保險公司認為,案發當時,警方法醫也在場,法醫確認馬先生的死亡並非由於外力造成,而馬先生公司為其投保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三十條第三款約定,意外事故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意外傷害,並此意外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體傷害。

而根據醫院檢查,除了馬先生頭部有一塊擦傷外,身體其他部分並沒有明顯的外傷痕跡,而醫生考慮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而心源性猝死屬於疾病死亡,因此保險公司無法為馬先生的身故做出賠付。

自此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也已浮出了水面,即導致馬先生猝死的是疾病還是非疾病。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猝死需要區分導致猝死的是疾病還是非疾病,只有在因自身疾病原因導致死亡的情況下的猝死,保險公司是免責的。

案例中猝死屬於意外事故

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審理

經法院審理認定,本案的爭議在於對意外事故的理解,根據保險條款第三十條“釋義”第三款,將意外事故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預見的客觀意外傷害,並此意外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身體傷害”,馬先生突發的心源性猝死是由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所引發的結果,是在奔跑、情緒激動以及摔倒等特定條件下產生的結果,而非死者固有疾病,因此被上訴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

法院表示,從本案案情、雙方提交的證據均可以看出死者馬先生的死因雖然是因為心源性猝死,但奔跑、情緒激動以及摔倒等情況極有可能是心源性猝死的誘因。

根據醫院出具的病歷和《死亡醫學證明書》,二者對馬先生死亡原因確認為頭顱受傷,而心源性猝死因存疑並未作為死亡原因得以確認;且根據公安機構出具的證明證實,馬先生在勸阻打鬥過程中,因反覆奔跑而意外摔倒,導致頭顱損傷,加上心情緊張,造成了意外身亡。

同時,馬先生工作單位及社保機構也分別證明了,此前他並無病假記錄,無任何醫保報銷記錄,這也說明了馬先生此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因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不大。而諸多證明已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了馬先生的死亡原因是頭顱外傷而非疾病。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法院也指出,對於本案的意外事故,應當從通常理解的角度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即奔跑、情緒激動及摔倒等突發的意外事件,直接導致了死者遭受到疾病的傷害,符合保險合同載明的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約定,因此屬於意外傷害險的賠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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