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内蒙古这样做

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内蒙古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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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内蒙古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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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涉黑罪犯席某某被违规违法减刑,甚至在服刑期间脱离监管改造场所,重新犯罪……”因为触碰了同一条“高压线”——充当涉黑罪犯保护伞,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14名监狱干警近期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党察看、行政撤职、降级、降低退休待遇等处理。

2018年以来,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紧盯重点人群、重点问题,深挖彻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拓宽举报渠道全面起底问题线索

●进一步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动和依靠群众,利用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微信等现代科技手段,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利用广场、车站、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蒙汉双语版宣传资料、讲解政策,努力营造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抓到底的浓厚氛围。

→自治区各级纪检机关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作为重大使命担当,专项治理。

●更加有效地发现问题

→自治区纪委监委在靶向上精准定位,瞄准涉黑涉恶腐败公职人员、黑恶势力“保护伞”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不力的组织和工作人员,主动搜寻问题线索。

→自治区纪委监委强化线索管理,制定《专项整治工作问题线索办理程序》,形成责任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衔接顺畅的问题线索办理机制,筛查梳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分期分批归口查办。

2018年,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222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8人,组织处理30人,移送司法机关18人。

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谋划精心部署

●自治区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成立由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为副组长,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和各室主任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建立了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抓总、综合协调,巡视办、宣传部、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室、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机构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重点查处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和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工作推动不力等三类问题。

●自治区纪委监委与自治区政法机关建立扫黑除恶问题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要求各地纪委监委对公安机关查办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案件同步跟进,及时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两项职能。

●自治区纪委监委还与自治区公安厅扫黑除恶办公室形成线索移送、分类处理、会商研判等工作协作配合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全部移送。

●在监督执纪方面做到“两面问责”,既要严查公安民警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也要对专项工作开展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压实政治责任持续形成强大震慑

●“一案三查”“两个一律”“三个绝不放过”“一主线三支线”工作要求

→自治区纪委监委紧盯问题线索,明确各盟市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为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查办和督察督办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将涉黑涉恶腐败案件摆上突出重要位置,优先、重点予以查处,指定专门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调查处置,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压实责任制

→自治区纪委监委出台领导干部包联责任制度,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开展全区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联点包案督导工作的通知》,要求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建立联点包案督导工作机制。

→自治区纪委监委将“督导时同步开展约谈”列入第一轮督导工作内容清单,包联领导对“零立案”盟市纪委监委本级和所辖旗县半数(含)以上“零立案”的盟市纪委书记进行约谈,督促在涉黑涉恶案件查办方面,尽快“破零”、扩量、提质。

→督促盟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主动领办重大案件。对疑难复杂、基层办理难度较大的案件,及时提级办理;对人情干扰和阻力大的案件,指定异地交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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