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收購承諾及信批違規 三清國旅被出具警示函

千龍網北京1月29日訊 1月28日,全國股轉公司發佈關於對浙江三清國際旅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清國旅)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監管公告顯示,經查明,2018 年 2 月 5 日,三清國旅股東與收購人周志峰簽署了《股份轉讓協議》,周志峰在《收購報告書》中承諾,在收購過渡期內保持公眾公司穩定經營,嚴格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規定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 1/3。

2018 年 6 月 6 日、6 月 22 日三清國旅分別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的議案》,新一屆董事會成員由控股股東和收購人共同提名,且來自收購人的董事超過董事會人數的 1/3。截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相關股份尚未完成過戶,公司處於收購過渡期。對於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履行承諾,三清國旅未主動問詢、披露原因以及董事會擬採取的措施。

三清國旅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 下簡稱《業務規則》)第 1.4 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 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收購人周志峰上述行為違反了《收購辦法》第十七條、《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公司控股股東王冰和收購人周志峰共同提議對公司董事會進行換屆選舉,王冰主持召開審議換屆選舉的董事會及股東大會,違反了《收購辦法》第十七條、《業務規則》第 1.4 條的規定。王冰作為公司申請掛牌時的控股股東、董事長兼總經理,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業務規則》及全國股轉公司發佈的其他業務規則、細則、指引和通知的有關規定。王冰未能履行承諾,違反了《信息披露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業務規則》第 6.1 條、《收購辦法》第十九條、《信息披露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全國股轉公司決定對三清國旅、周志峰、王冰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因违反收购承诺及信批违规 三清国旅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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