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四岁女童在印度“入狱”的案例分析

中国四岁女童在印度“入狱”的案例分析

女童“入狱”的前因后果

2017年7月19日,中国四岁女孩Han Riu Hou的母亲Zialoin和叔叔Song Qi Hou因签证过期被印度Infopark警察局逮捕,地方法院考虑到Han年纪尚幼,且在喀拉拉邦并无任何亲属,故下令使Han与其母亲一并被羁押在监狱中。据悉,Han母女被关押的监狱尚有5名女性,而且监狱中并没有适合儿童居住的环境、食物以及玩具等,而且母女两人并不精通当地语言。直到2017年7月22日周六,Han及其母亲才被保释出来。

中国四岁女童在印度“入狱”的案例分析


印度法院对女童作出审前羁押决定的理由

  • Han的母亲因为签证过期需要被审前羁押;
  • 在喀拉拉邦没有其他的亲属可以代为照顾Han;
  • 在喀拉拉邦没有中国的大使馆可以提供帮助;
  • 鉴于Han的年龄太小以及安全起见,不应将其与母亲分开。


中国、美国及印度对签证过期的不同处理方式

中国

按照2013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逾期居留1日罚款

人民币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或者处以5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

美国

依据1996 年《非法移民重整及移民责任法》规定﹐在美国逾期停留的后果有:

1.在美国境内逾期停留超过180天不满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的那天开始,3年内禁止入境

2.在美国逾期停留超过1年,在被驱逐出境之前离开美国,从离境的那天开始,10年内禁止入境。

3. 进一步影响到延期或者改变身份申请,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

4. 使目前所持有的签证无效

印度

依据印度《1946年外国人法(Foreigners Act 1946)》第14条规定,逾期停留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本案兰迪中印律师的意见交锋

印度律师意见

1. 法院决定羁押女童Han是考虑到Han过于年幼,不适合与母亲分开,而决定让其与母亲一起呆在监狱中,而非对女童本身作出羁押决定。

2. 拘留的场所也包括专门针对儿童的场所以及非政府组织的护理中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狱”

3. 地方法院是根据印度有关的移民法案及刑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相应的决定,因此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法院在有更好的选择(例如保释)之前,其作出的决定(系指羁押女童的决定)仍然是正确的。

中国律师意见

1.《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条第1款要求缔约国在寻找短期或长期解决办法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一项首要考虑,而印度当局对HAN进行拘留的行为已经严重超越《公约》规定的“

以儿童最大利益为考量”。

2. Han及其母亲被关押的地方,同时还有另外5位女性,韩及其母亲并不熟悉当地语言,且监狱条件极其恶劣,并没有任何可供儿童玩耍的玩具及同伴,监狱甚至不能为Han提供符合法院要求提供的中国食物。就此而言,Han母女显然并不是处于所谓的“专门适合儿童的关押场所”或是“非政府组织的护理中心”。监狱的环境对于一个年仅4岁的小女孩而言,其基本的生存需求都无法被满足,显然严重违反根据《公约》第6条及第37条承担的义务,包括尽可能保护儿童免受有可能影响儿童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行为。

3.《曼谷规则》第64条规定,对一般的女性罪犯,特别是怀孕和已为人母的妇女,应该优先考量使用非拘禁措施替代审前羁押和入狱服刑。本案中Han的母亲仅因逾期停留的原因而触法,并非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且仍存在其他适当的处罚选择(如保释等),实施审前羁押本就不是明显适当的决定。印度当局拘留Han的行为亦严重违反根据联合国《曼谷规则》规定,未在决定审前措施时顾及儿童的最大利益而做出最佳的决定。

本案简析——兼论国际惯例中较为合理的方式

本案中,印度当局仅因Han的母亲签证过期而导致逾期停留的轻微违法行为,而将年仅4岁的Han与母亲于审前就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监狱中,势必对小女孩Han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可逆转的巨大影响。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如涉及需要照料幼儿的女性犯罪时,往往会以监视居住、在“软性拘留机构”处以拘禁或是罚金代替审前羁押。即使女性需要被羁押,其子女也应当被相关政府机关、社会工作人员或是非政府组织看管照料。因此,Han的母亲应当被处以监视居住或缴交罚金即可。退万步言,即便Han的母亲被处以羁押,小女孩Han也应当得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妥善照料,而非遭受“牢狱之灾”。

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及《曼谷规则》的规定和建议,还是国际惯例的做法,其反映出的共识是,监狱不是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适当环境,而且应当尽可能避免让婴幼儿和其母亲分离,除非分离符合婴幼儿的最佳利益。为使这一共识和司法及公共安全的要求相协调,就需要优先使用非拘禁措施。

全球多数女性囚犯皆为人母,而且大部分是其子女的唯一或主要的照料者。鉴此,一旦母亲涉及到需要被羁押,就会直接影响女性囚犯本人和她们的子女,因此在政策和实践上多方面都应给予相对的调整。在国际上,越来越重要的一项共识是,即使母亲犯罪,孩子却是无辜的,更不是囚犯,他们享有《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下的所有权利。因此,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必须顾及儿童的基本人权、福利和最佳利益。

类似的案件在开明和开放的中国社会从未发生过,纵使中国的政治性的法治人权广被诟病。可见对公平正义捍卫的前提是法律人没有偏见地解释和适应法律。印度作为一个号称民主自由和法治人权的国家,当其法律精英普遍性地带有明显的狭隘民族主义,那么就有理由合理怀疑这个国度针对相对有民族情绪的国家时,难免存在不同尺度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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