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明珍五金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陈润生与被告石狮市明珍五金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石狮市明珍五金加工厂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陈润生劳动报酬5009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石狮市明珍五金加工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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