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辉茂

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茂、郭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5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巴尔卡顿服饰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张辉茂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该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被告郭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7月23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7月24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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