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王金铜

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14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5060元(2017年6月-2018年12月),违约金987元,自用水费878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公摊水费190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公摊电费2619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合计973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8月12日8时30分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8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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