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王金銅

本院受理原告石獅市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王金銅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1407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石獅市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起訴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給付所欠物業管理服務費5060元(2017年6月-2018年12月),違約金987元,自用水費878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公攤水費190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公攤電費2619元(2015年6月-2018年11月),合計973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2019年8月12日8時30分前,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8月13日8時30分在本院湖濱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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