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入傳銷窩點11天后,她遭一個半小時殘忍虐待毆打致死

菸頭燙、棍子打、開水燙、凳子砸、噴白酒、灑鹽,這是被騙入傳銷組織的陝西女子宋麗(化名)死前一個半小時所遭受的折磨。

2017年7月中旬發生在江西新餘的這起傳銷致人死亡案,案發後,江西新餘警方抓獲多人。

中國裁判文書近日公佈了該案的一份二審裁定書:在這起傳銷命案中扮演誘騙、說服、非法拘禁角色的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4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6年6個月至4年不等。

裁定書顯示,被警方抓獲的賈園園、吳某、李某等直接對宋麗進行虐待、毆打的傳銷組織成員,將另案進行處理,此案還有多人在逃。

傳銷窩點慘案:死前被折磨一個半小時

生於1987年的劉通(湖南新化人)是新餘市逸夫小學旁一傳銷窩點的“家長”,王國鵬、尚秀平、黃翠是該窩點的成員。而這個窩點的成員共有十餘人。

法院認定,2017年7月5日,甘肅徽縣人王國鵬使用尚秀平(女,湖南桑植人)的QQ號碼冒充女性,將陝西洋縣女子宋麗騙至新餘市。尚秀平、黃翠(女,雲南箇舊人)及沈某(在逃)與宋麗見面,劉通及楊某、牛某、周某(均在逃)、賈園園在暗處觀察。次日,尚秀平及沈尚芬將宋麗帶至位於新餘市高新區新欣大道竹仔村的傳銷窩點,隨後離開。

宋麗被騙入該傳銷窩點後,即被限制人身自由,手機、身份證、銀行卡等隨身物品被拿走,多名傳銷人員對宋麗進行過上課,並威脅、毆打。在非法拘禁宋麗期間,劉通上門對其進行過“聊開心”,同宋麗說一些開心的事情,讓其打消回去的念頭,安心留下來看懂看明白後加入傳銷組織。黃翠也上門對宋某“踩朋友”,目的也是讓宋麗留下來加入傳銷組織。

在誘騙宋麗至傳銷窩點十一天後,傳銷窩點組織成員開始對宋麗進行更殘酷的虐待。法院查明,2017年7月16日傍晚6時許,在楊某的指揮下,李泉(音)在客廳負責望風,楊某、賈園園、吳某、李某四人採取用菸頭燙、棍子打、開水燙、凳子砸、噴白酒、灑鹽等方式對宋麗進行毆打,持續近一個半小時左右,致宋麗死亡。

案發後,2017年7月、8月,王國鵬、尚秀平、劉通、黃翠等人先後落網,他們均為80後、90後,來自甘肅、湖南、雲南等地。

法院還查明,2017年6月22日,被害人蔣某被傳銷人員陳某(在逃)騙至新餘市,先後進入當地融城大酒店旁及逸夫小學旁的傳銷窩點。蔣某進入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及何某(在逃)的窩點後,手機、身份證、銀行卡即被拿走,上述人員對蔣某採取恐嚇、上課、跟隨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7年7月24日,蔣某的家屬來新餘解救時,才被傳銷組織人員送離新餘。

4人犯非法拘禁罪獲刑,虐待致死者另案處理

裁定書顯示,該案除多人在逃外,江西新餘警方還抓獲賈園園、吳某、李某等直接對宋麗進行虐待、毆打的傳銷組織成員,這些人將另案進行處理。

2018年3月26日,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對檢方指控的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並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宋麗父母作出賠償判決。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賠償原告人喪葬費、處理死者來往交通費及誤工費、住宿費,共計人民幣63373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賠償其死亡賠償金24276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12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於法無據,不予支持。

渝水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夥同他人為迫使被害人宋麗、蔣某加入傳銷組織,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並造成被害人宋麗的死亡,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劉通的家屬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達成民事調解協議,取得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劉通、王國鵬、尚秀平、黃翠按平均份額承擔賠償責任,各承擔人民幣15843.25元,未歸案的其他人員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一審認定4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對劉通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王國鵬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尚秀平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黃翠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王國鵬、尚秀平、黃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7529.75元,限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付清。

宣判後,王國鵬、尚秀平、黃翠對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

新餘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2018年6月6日,新餘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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