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在家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來源公號“川報觀察”

成都一名<strong>保險公司員工

在家工作期間突發疾病不幸去,其死亡是否算工傷?成都市武侯區法院認為,許某在家中工作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視為工亡的情形,<strong>應當認定為工傷。

12月11日,記者從成都市武侯區法院瞭解到,近日武侯區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件,<strong>依法撤銷了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四川省人社廳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微普法」在家工作突發疾病死亡算工傷嗎?


<strong>▌事件經過

許某在某保險公司工作,工作崗位是“醫療查勘定損崗”,其職責是日常醫療理賠查勘、定損工作及外聯工作。2017年3月,<strong>許某在家中處理工作事宜時突發胸痛,經搶救無效於第二日死亡。

事發後,某保險公司向成都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成都市人社局認為,許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許某父母不服《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向四川省人社廳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該廳受理、審查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維持了原行政行為。許某父母因此以成都市人社局、四川省人社廳為被告、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成都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四川省人社廳作出維持該決定的複議決定。

<strong>許某方認為

許某父母向法院提交多項證據,包括某保險公司崗位說明書,證明許某的工作崗位為醫療勘查定損崗,即人傷查勘員,其工作地點和工作場所不固定。同時,許某父母還提交了許某同事的證人證言,證明許某是在處理工作事宜時突發疾病、死亡,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strong>成都市人社局認為

成都市人社局辯稱,許某的工作性質為外勤工作,工作地點為成都以外地級市調動,但其病發時是在成都家中而非在工作崗位。許某與同事、客戶之間的電話聯繫或微信聯繫可能隨時隨地發生,不能就此延伸為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故其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strong>▌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認為

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即許某在家中死亡的情形是否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

針對該爭議焦點,<strong>法院認為,第一,從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理解來看,視為工傷(亡)的條件主要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其中“工作崗位”相對於“工作場所”而言,強調更多的不是工作的處所和位置,而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雖然“家中”不屬於工作場所,但職工在家中工作,屬於完成崗位職責。

<strong>第二,從許某的工作性質來看,許某為某保險公司的人傷查勘員,許某與某保險公司的《勞動合同》、某保險公司出具的崗位說明及某保險公司員工的證言等證據均可以證明許某所在人傷查勘崗屬於外勤性質,其所在崗位具有工作地點、工作場所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定時的特殊性,不能因突發疾病發生在家中,從而否定工傷(亡)情形的存在,而應結合證據反映的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strong>第三,是否能夠認定許某屬於工傷,主要是看其在發病時是否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成都市人社局認為許某與同事、客戶之間的電話聯繫或微信聯繫可能隨時隨地發生,不能就此延伸為工作場所或工作崗位。法院認為,正是因為職工與同事、客戶之間的電話或微信聯繫可能隨時隨地發生,成都市人社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應對原告及第三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嚴格的審查,對證人或知情人員進行調查詢問,以查明許某在發病時是否在從事崗位相關的工作,不應先認定電話、微信聯繫不足以證明其在工作崗位上,而不予以進一步調查,應當結合職工的工作性質以及呈現的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本案中,根據原告及第三人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及庭審中提交的證人證言、微信記錄、短信記錄等證據相互結合,足以證明許某突發疾病時處於上班時間,其正在與客戶電話聯繫處理保險理賠事宜,與工作明顯相關。

<strong>▌判決結果

綜上,雖然許某在家工作,但其處理的是與人傷查勘崗相關的事務,其發病時履行的是其工作職責範圍的職責,應當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

因此,許某在家中工作時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視為工亡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傷認定決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法規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

四川省人社廳收到二原告不服被告成都市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後,依法受理了原告的複議申請,就當事人權利義務進行了告知,並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於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故其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被訴複議決定維持了原行政行為,依法應予以撤銷。

綜上,<strong>法院判決撤銷四川省人社廳做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撤銷成都市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成都市人社局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