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交車前“小修”竟可隱瞞?專家質疑:根本不是慣例,侵權!


4S店交車前“小修”竟可隱瞞?專家質疑:根本不是慣例,侵權!

<strong>如果你到汽車4S店買車

<strong>經銷商在交車前

<strong>發現車輛有問題

<strong>而進行了維修

<strong>根據業內行規

<strong>如果是所謂的“小修”

<strong>即修復率未達到車價的5%

<strong>修車這事兒

<strong>經銷商竟然可以“笑而不語”

<strong>多位法學專家就此表示

<strong>如此行規無法律依據

<strong>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根據汽車銷售業界通行的行規,PDI(PreDeliveryIn-spection出廠前檢查)程序是指汽車廠家授權經銷商向用戶交付車輛前對車輛進行最後檢測,使得所交付車輛達到生產廠家新車出廠標準。

新車在PDI程序下的修復被視為生產商分廠或車間的行為,經銷商在銷售時無需作特別說明和提醒。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頒佈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 (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規定,修復率達到乘用車新車指導價的5%以上需向消費者告知。換而言之,如果修復率不到新車購買價的5%,則無需向消費者告知。

12月16日,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在京召開“首屆3·15汽車消費論壇暨侵犯汽車消費者知情權與銷售欺詐研討會”。研討會上,汽車銷售業界通行的PDI規則受到專家質疑。多位專家指出,消費者對汽車真實情況享有知情權,汽車銷售企業“修復率達到新車購買價5%以上才需告知”的<strong>所謂業內通行PDI規則,並無法律依據。

4S店交車前“小修”竟可隱瞞?專家質疑:根本不是慣例,侵權!

1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

<strong>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曹三明表示,行業規則不宜作為判斷是否侵犯知情權,或者是否存在欺詐行為的依據。而行業規則規定的“修復率達到新車購買價5%以上才需告知消費者”也沒有法律依據,有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嫌疑。

<strong>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部主任陳劍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根據這一條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的過程中,應當把可能影響購買決策的信息都告知消費者。而影響購買決策的信息的範圍不應該是由企業或行業組織單方規定的,它們都無權判定哪些信息可能影響消費者的決策。因為《消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只有全國人大有解釋權。如果由行業組織來規定影響購買決策的信息的範圍,等於是由行業組織在解釋法律了。行業規定應用於自律,不應以此對抗消費者的實體權利,也不能約束消費者的行為。如果允許企業或者行業組織以行業規則自行解釋應當對消費者告知哪些信息,或者不需要對消費者告知哪些信息,將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strong>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向記者表示,“可能影響購買決策的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負面信息。正面信息包括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地、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等。負面信息則是商品的缺陷和瑕疵。也就是說,經營者不僅要告知消費者商品或服務表現出的性能、規格,還要告訴消費者存在哪些問題,這些問題是否致害。而且相比正面信息,負面信息對消費者來說更重要。因為決定消費者是否購買某種商品,購買以後安全性能是否有保障的,往往是負面信息。

2

並非國際通行規則

支持PDI規則的一個理由是“這是國際通行規則”“與國際接軌”。

<strong>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友根告訴記者,確實有知名國際汽車品牌有類似的規定,但這不等於是國際通行規則,因為這種PDI規則在國外也有爭議,甚至有對其進行懲罰的司法判例。

李友根向記者介紹了一個發生在美國的案例:

1996年,美國阿拉巴馬州的一名消費者購買了一輛售價4萬美元的寶馬汽車,開了一段時間後發現,這輛車在賣給他之前曾做過烤漆。

消費者認為自己受到了欺騙,將寶馬公司和銷售商起訴至法院。

法院調查發現,這輛汽車在運輸到美國的過程中,因為酸雨導致車身表面腐蝕,銷售商在銷售前重新做了烤漆。而寶馬公司在北美的一個銷售政策是,如果重新維修的費用低於汽車零售價的3%,則不告訴經銷商,所以消費者不知情。法院對消費者的寶馬車進行了鑑定,認為重新烤漆導致貶值4%,即4000美元。

陪審團認為寶馬公司給車重新烤漆卻沒有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屬於欺詐,需要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以該款車在阿拉巴馬州的銷售數額為計算基數,賠償消費者5萬美元。寶馬公司還自覺修改了銷售政策,新車只要有過維修,都應告知消費者。

李友根向記者表示,從此案可以看出,所謂的PDI規則實際上並非真的是國際通行。

<strong>中消協法律部主任陳劍進一步指出,引用國際慣例也是有前提的。首先,必須是長期普遍實踐而成為通例,應當在各國普遍使用,而不是某個國家或者某些國家某些地區的做法、規定;其次,必須是國家或者當事人所接受的,利益相關人自覺自願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很多消費者根本不知道PDI規則,更談不上接受;第三,國際慣例不能與我國現行的法律相牴觸;第四,引入的國際慣例應當符合中國國情;最後,引入國際慣例不能只引用對經營者有利的,不引用對消費者有利的。

4S店交車前“小修”竟可隱瞞?專家質疑:根本不是慣例,侵權!

3

瑕疵缺陷均應告知

在很多汽車經營者看來,PDI規則的合理性在於,它在售前通過檢測發現一般瑕疵和缺陷並予以校正、修補,如果它涉及的只是一般瑕疵和缺陷,而不是危及消費者人身安全的重大缺陷,不必向消費者告知。

<strong>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景明

告訴記者,經營者履行對產品瑕疵和缺陷的告知義務是消費者知情權得以實現的前提,是消費者意向消費即決定消費與否的前提,也是安全權得以實現的保障。

產品的缺陷通常指嚴重的質量問題,指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瑕疵指一般性的質量上的、非危險性的問題。總之,兩者是以產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為界限,判斷產品存在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燬、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吳景明說,該條款<strong>明確規定了對缺陷產品必須報告行政部門並告知消費者,同時還要做到不再生產、不再銷售,已經銷售的必須同時採取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和銷燬等措施。如果經營者發現缺陷拒不告知消費者也不採取上述措施,消費者購買使用後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規定的侵權責任。

而對於商品的瑕疵,《消法》第二十條也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真實、全面地將商品的瑕疵告知消費者。其目的就是要保證消費者在知情的情況下作出買還是不買的判斷。瑕疵的告知是單獨一層,如果經營者向消費者的告知不全面即構成了隱瞞,消費者在此情形下購買則受到了經營者欺詐。如果告知不真實,消費者在此情形下購買也受到了經營者欺詐,經營者將承擔因欺詐而導致的“退一賠三”責任。所以,缺陷告知和瑕疵告知各有各的屬性,各有各的適用範圍,會產生性質不同的法律後果,二者不能互相替代也不能互相否定。

<strong>針對這一汽車銷售行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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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記者/任震宇 李方

監製/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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