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1941年财政部公布《房捐征收通则》将房产税改为房捐,营业出租征收20%,营业自用2%,住家出租10%,自家自用1%,政府机关类免征。

1946年国民政府《契税条例》将卖契,赠与契,占有契的税率将为6%,典契税将为4%。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1950年1月中央政府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后,统一征收14种税,涉及房地产。、

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成城市房地产税。按年计征税率1.5%,政府,古迹等免征。

1956年突然中断10几年无人问津。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现行的房地产税起源于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损耗后房产余值计算依据,年税率1.2%,租金收入12%

房产税的前世今生之(二)——新中国成立初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