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不是法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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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不是法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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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稱人肉,是一種以互聯網為媒介,部分基於用人工方式對搜索引擎所提供信息逐個辨別真偽,部分又基於通過匿名知情人提供數據的方式去搜集對於特定的人或者事的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真相的群體性行為。人肉搜索最早的出處是貓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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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社會事件

case





人肉搜索是把刀

但殺人的從來不是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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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虐貓女”事件到2008年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領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視實習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人肉搜索”的悲劇不斷上演,對人肉搜索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疑問,從未停歇。

2012年,由陳凱歌執導的電影《搜索》,第一次將人肉搜索搬到了大銀幕前,以更直觀的方式,帶著悲劇化的色彩呈現了人肉搜索如何剝奪女主人公生命中的最後一段時光。

分歧:

在支持人肉搜索的人看來:人肉搜索不僅是公民監督權的體現,更是道德輿論的有力手段。在網友們的聲討和圍觀中,當事人認識到了事情的嚴重,聲勢浩大的輿論壓力也警醒了相關部門,表哥楊達才、房姐龔愛愛、12秒雷政富等等,眾多官場蛀蟲落馬。

在反對人肉搜索的人看來:人肉搜索與網絡暴力無異。網絡搜索雖懲治了貪官,但它也的確傷害了很多無辜的人。“花季少女投河”案件中,發起人肉搜索的店主,被法院認定為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那些曝光、攻擊、咒罵女孩的網絡蒙面騎士們則全身而退。拋開個案不談,人肉搜索伴隨而來的是大量的個人信息外洩,這本身已經侵犯了他人的隱私。

NO.2人肉搜索的審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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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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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站擅自公佈的個人隱私信息,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王某與張某、北京凌雲互動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糾紛系列案(“人肉搜索”第一案)

案例要旨:根據我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佈含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公民的姓名、家庭住址、婚外情等信息,均屬於其個人隱私的範疇。網站擅自將這些信息予以公佈,從而使當事人的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網站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案號:(2008)朝民初字第29276號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2、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張某某、孫某訴張某某、範某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要旨:(1)網絡用戶在利用互聯網時應遵守法律規定,並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以“人肉搜索”形式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2)網絡侵權責任中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結合網絡傳播特點,綜合侵權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情節和侵害後果等因素予以合理認定。

案號:(2013)濱港民初字第1511號

審理法院: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

3、行為人在網絡上發佈被侵權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和道德指責言論,構成對被侵權人名譽權的侵害——鈕某與丁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網絡上發佈被侵權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和道德指責言論,通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網絡平臺散佈,造成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和人格尊嚴造成損害,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明顯,屬於違法行為,被侵權人名譽權受損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行為人構成對被侵權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案號:(2016)蘇04民終282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4、行為人通過網絡懸賞方式對被侵權人進行“人肉搜索”,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訴人熊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某名譽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通過網絡懸賞方式對被侵權人進行“人肉搜索”,主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亦造成他人部分個人信息在一定範圍內的公開,導致被侵權人的名譽權受損,被侵權人所遭受的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網絡侵權行為具有關聯性,行為人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號:(2015)寧民終字第322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NO.3人肉搜索侵犯的人格權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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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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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侮辱、誹謗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侵害名譽權的侵權責任。在“人肉搜索”中對他人進行人格侮辱,或者散佈有損他人名譽的言論都屬於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2)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3)肖像權

肖像權是自然人的重要人格權,是自然人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包括製作專有權、使用專有權和部分轉讓權,未經本人允許,使用他人肖像是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人肉搜索”中擅自公佈他人照片的行為是侵害他人肖像權的侵權行為。

NO.4法律依據

law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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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範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範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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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採編於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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