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消费名单公告(2)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消费名单公告(2)

因下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前不得有以下以自己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

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因生活必需而要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8年限制消费名单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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