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陳淑華 答覆 北京獨立學者 李雲亮 及再問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陳淑華 答覆 北京獨立學者 李雲亮 及再問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陳淑華 答覆 北京獨立學者 李雲亮 及再問

2018-03-05 10:57:38,[email protected]

李雲亮先生:

有關地政總署-法律服務小冊子在二O一O年已更新。閣下可在本署網頁瀏覽和下載該小冊子,網址為 :https://www.landsd.gov.hk/tc/legco/full.htm而小冊子中有關轉讓大廈公用地方業權事宜的段落已於二O一O年更新如下:

“物業發展商往往是一家有限公司。當物業的所有單位售出後,有關公司最終會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解散。公司解散後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稱為「無主財物」)。這些物業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為提升大廈管理的水平,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有關轉讓契由本處草擬。”

請注意,上述《公司條例》已於2014年重寫,現為香港法例第622章。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

總田土轉易主任 陳淑華 代行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

2018年3月13日 北京 [email protected]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總部

總田土轉易主任 陳淑華 代行

地政總署助理署長先生:

感謝您及貴署主任陳淑華及時準確的答覆。再次感謝你們的服務精神。我已收藏你們提供的網址,以備學術論文可註明所引文字的確切來源。

我知道,可能貴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僅限於解釋貴署職權範圍內之行政行為的法律內容。我的研究,是內地商品房(condominium)買賣、確權以及物業管理法律制度。這不得不研究香港的法律制度。因為,內地商品房(condominium)買賣、確權以及物業管理,始於1980年,是深圳發展商學香港,由深圳開始(內地)依照香港模式搭起來的。

那時,內地法學(不客氣地說)還幼稚,不知香港模式(condominium)循英國普通法。內地發展商從香港引進condo(制度),形似神異。神異,指內地是歐陸法習慣,沒有普通法的衡平法思維。因此,造成內地小業主沒有衡平法保護,大業主(發展商)沒有信託義務。於是,造成大業主(發展商)所持“大產權”(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肆意侵犯小業主所持“小產權”本應有的衡平法利益。比如,發展商隨意變更土地規劃、進行插建等。小產權人對物業小區的共有權必然受到的侵害,無法有效對抗大產權人恣意所為。

《小冊子》有如下內容:“(發展商)公司解散後便不再存在,而其依然擁有的任何物業即成為政府物業(稱為「無主財物」)。這些物業通常包括公用地方,如電梯大堂、外牆、天台等……政府鼓勵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

為此,我能否向你們諮詢:

(發展商)公司解散後,

1、“這些物業”怎麼可以成為“無主物業”?

2、又怎能“即成為政府物業”?

3、業主立案法團接管“這些物業”之後還是“無主物業”嗎?

4、發展商自從出售第一份condo(公寓)之後,是否即開始對小業主承擔公用地方物業的信託義務?

5、發展商對小業主承擔公用地方物業的信託義務,在香港《大廈公契"DMCs"》中有否具體契約?

以上五個問題,問題4、5是我最想了解的二個問題。

謝謝。順致

敬意

獨立學者 李雲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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