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職工租的宿舍,職工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

疑 問

公司統一為無房職工租賃的宿舍,職工能否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

答 復

由於用公司名義跟房東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協議,也就是承租人是公司的,職工在計算個稅的時候沒法享受住房租金支出的專項附加扣除。

建 議

既然公司已經統一為員工簽訂了房租合同,建議你公司應該再與員工簽訂一份住房租賃合同或協議,可以讓員工自負一定的房租,作為員工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的留存備查資料。

參 考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 號)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戶籍人口超過 100 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 1100 元;

市轄區戶籍人口不超過 100 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條規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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