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必知13條年度新政策!

1、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2、創投企業的投資額可以抵扣應納稅額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3、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可以扣除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4、部分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5、企業責任保險可以稅前扣除了

自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6、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可以結轉了

自2017年1月1日起,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15號)

7、部分固定資產,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了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8、小型微利企業範圍擴大了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參考:《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10、境外投資者取得分配利潤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的範圍擴大了

自2018年1月1日起,對境外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的適用範圍,由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擴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資的項目和領域。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境外投資者以分配利潤直接投資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適用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3號)

1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規定更明確了

自2018年7月1日起,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發生支出時,自行填制的用於核算支出的會計原始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原始憑證即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取得的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分割單以及其他單位、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等。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也包括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12、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13、取消了企業資產損失報送資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政策指引:《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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