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導讀】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婚姻是男女之間的結合,一方到另一方家落戶成親,形成人際間親屬關係的社會結合或法律約束。根據觀念和文化不同,通常以一種親密或性的表現形式被承認,以婚禮的方式來宣告成立。結婚的原因很多,如法律、社會、情感、經濟、精神和信仰的需要。通常,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和根據。

在婚姻關係共存期間,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也需要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處理,但主張具有共同債務的一方需要證明債務已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如何做才有可能避免“報復性”負債?知名律師結合大量的訴訟實戰經驗,總結出以下“金十條”:

第一,事前預防,婚內協議

常言道,未雨綢繆,說的就是事前防範的重要性。夫妻之間訂立婚內財產協議,是防範債務風險產生的最為有效的途徑。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所以,在一些債務問題凸顯嚴重的家庭或另一半在戀愛時已經表現出頻繁借債的行為,即可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以降低自己被負債的風險。

第二,條件允許,全額付款

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本質特徵是所涉債務是否用於家庭生活。也即原則上切斷用於家庭生活的其他資金來源,便有可能避免負債。如今,大部分家庭婚後所產生的債務基本上來自房貸、車貸。然而,若如配偶一方在外舉債,而其在舉債時亦確實存在房貸、車貸等債務,則會被合理推斷所舉之債是用於償還房貸、車貸等共同生活的領域,更有甚之,不排除配偶一方會聯合債權人稱所借之債確用於前述共同生活的領域。因此,切斷房貸、車貸的資金來源尤為重要。倘若條件允許,建議儘量採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購置家庭財產,避免配偶一方惡意借債並將所借之債指向家庭生活。

第三,不知情形,請勿簽字

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於夫妻債務的認定,最新立法強調“共債共籤”原則。我們家事團隊在處理大量的離婚案件過程中,還是發現相當一部分當事人對配偶一方惟命是從,沒有法律意識,配偶一方拿什麼協議過來要求籤字,二話不說,乖乖順從,殊不知在勞燕分飛對簿公堂時,需要為自己當年魯莽大意的簽字行為,揹負鉅額債務。所以不知情的借款,一定不能簽字。(相關文章:限購令下,夫妻一方為購房簽署放棄產權聲明,應如何理解及防範風險)

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發現借款,告知他人

無法出示這些證明,離婚後依然被判替前夫還債!前文所述,夫妻之間可以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的處理意見,但該協議的效力還僅僅停留在兩夫妻內部,並不能對抗債權人,這主要是為了保護不知情的債權人利益,避免夫妻之間通過惡意串通使一方免除責任,從而損害到債權人的利益。怎麼辦是好?《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從立法規定來看,只要第三人知道婚內財產協議的存在,即可免責。因此,在發現配偶一方正在借款時,可以通過微信、彩信或郵寄律師函、告知函等途徑,將婚內財產協議出示給出借方。

第五,婚姻危機,留心賬本

夫妻之間如果長期冷戰超過半年以上或一年內沒有夫妻生活,是極容易出現婚姻危機的。如果你的配偶又恰是生性極端、做事狡猾,每逢爭吵必惡言相向、甚至揮拳家暴的人,一定要多加註意,這類型的人容易走偏門邪道,復仇心較重,不排除為了籌備離婚而偽造鉅額債務。此時你有必要對家庭的日常支出進行做賬,並保留所有收支憑證,包括工資收入明細、日常消費憑證等,以備將來解釋無借款必要,所借款項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第六,情勢不妙,分居居住

一旦發現配偶一方在外有舉債的苗頭,應立即分居居住,隔離雙方共同生活的狀態。如果配偶一方所借款項並非用於家庭生活,而雙方確因感情不合長期分居,因沒有分享到借款的利益,且雙方確已分居生活,故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認定所借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被歸結於配偶一方個人的債務。因此,雙方分居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第七,避免混同,隔離轉賬

我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曾經接待過一位當事人,她訴說她的配偶特別狡猾,在離婚訴訟過程中,私自在外借債,且未經自己的同意,在所借的資金中竟向自己的銀行賬戶中也劃了相當一部分款項,以製造所借款項是由兩人共同使用的假象。這位當事人雖在法庭上極力抗辯,對其借款的事情確不知情,但礙於所借款項流向自己的賬戶內,在證據面前作這樣的解釋恐怕無濟於事,有理說不清,最終的結果可想而知。所以,在夫妻感情出現嚴重問題時,一定要做到財產隔離,切不能出現相互轉賬的情形。同時,如果可以,通過註銷卡號或更換卡號的方式來避免上述情形的發生。(相關文章:未經配偶同意不算共同債務)

第八,感情不合,充分舉證

如何避免一方負債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關於躲避債務的公式,總結為:無舉債合意+無共同使用=個人債務。無舉債合意比較容易證實,原則上沒有共同簽字或無事後追認的行為均可認定為無舉債合意。但要證實無共同使用的情形是存在一定難度的,畢竟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中,確需要一定的資金維繫,由此配偶一方所借款項極容易被認定為用於共同生活,特別是涉及到小額借款,便直接推定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因此,要想否定所借之債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如前所述,分居很重要,但分居亦應有前提原因,因感情不合的分居才能推定為沒有用於共同生活的可能。所以,有必要充分舉證雙方感情不合。

第九,破釜沉舟,勢必追償

雙方簽訂婚內債務協議,亦是有效避免“被負債”的產生。無法出示這些證明,離婚後依然被判替前夫還債!雙方可以在婚內債務協議中明確約定:“未經雙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借債,如有違反,由舉債方自行承擔清償責任,非舉債方可向舉債方追償所有經濟損失。”我相信有了這樣的協議約定 ,能夠讓配偶三思其偽造債務的行為。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挽救“被負債者”的經濟損失。

第十,嚴控財務,優選公司

在大量離婚債務案件中,基本上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以個人名義舉債,另一類是以企業名義舉債。當然,在甄別其債務的真實性問題上,以個人名義舉債的真實性較容易判斷,但以企業名義舉債或因經營所產生的債務的真實性較難判斷。不少偽造債務的配偶一方,大多采取利用企業作為幌子,企業中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尤為常見。因為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是需要經營者、投資者以其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往往企業的經營管理權集中在配偶一方,使虛假交易、虛假債務的問題凸顯嚴重。因此,夫妻雙方在決定做經濟實體時,企業控制權不在手上的配偶,儘量參與財務管理,嚴控企業的收支。或雙方可選擇開設有限責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債務牽連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上述“金十條”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躲避債務,但也不是都非常有效。避免夫妻債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提前預防是非常重要的,債務危機發生後才意識到要怎麼辦就已經太晚了。資產比較多的企業家可以聘請專業婚姻家事律師,提前做好債務風險的規避的方案。(來源: 網易新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