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么希望冯志明被惩是因“呼格案”

博识

曾因“呼格案”获二等功的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10月18日被呼伦贝尔市中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的罪名包括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贪污罪四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新京报:

在官方通报中,冯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但在公共舆论场上,他作为“呼格案”专案组组长的身份被更多强调。虽然在冯所获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和弹药等四罪中,无一与“呼格案”有关,但人们仍愿意相信冯的落马和获刑是“善恶终有报”的结果。这一体现了朴素正义的逻辑背后,照见的是现实与法治的距离:假设不是“呼格案”曝光,冯志明的受贿、贪污等犯罪会不会被掩藏?而反过来,假设冯志明没有受贿、贪污等行为,对“呼格案”的究责是否就无法触及冯分毫?如果这是一场对警察的考试,也许绝大多数警察都会回答:应该追究。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答案会否成为所有警察的行动指南?就在冯案宣判的同一天,媒体浓墨重彩披露公安部5个大招规范民警执法,其中就有“考试不过不能办案”。会做题当然是必须的,但从会做对题,到会按正确答案去执行,还隔着好多个“呼格案”。

京华时报:

从冤案追责的视角分析,“呼格案”27名政法干警被追责,公众的疑问在于:作为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究竟在冤案的形成过程中起了什么样的作用?是否应该受到责任追究?如今看来,这些问号并没有随着冯志明的受刑而拉直。当然,“呼格案”发生在1996年,而此前公诉机关起诉的十几项犯罪事实,集中在2000年以后到案发前的十几年时间。这意味着,进入司法程序的冯志明案,并没有开启对其在“呼格案”中法律责任的追究。那么,冯志明的错案责任是否不在刑事追究范畴?而即便错案责任仅限于行政或党纪领域,也不应因其他行为受到刑事追究而放弃对其错案责任的申明与惩戒。冯志明可能算不上一个腐败的“大人物”,但腐败案件无论大小,都在反复验证这样一个公理:权力具有倾向于腐败的惯性,脱离法律缰绳的权力最终会吞噬拥有权力的人。在公理的揭示与教训的警示上,无论是惊天大贪还是仓鼠小吏,都具有同样程度的外宣功能,只是关键在于我们尤其是当权者有没有看到、有没有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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